广州,一男子正在上班时,女同事突然拿出带血的卫生巾,向男子脸上和嘴上涂抹,男子反

爱笑小迪 2024-07-12 03:36:33

广州,一男子正在上班时,女同事突然拿出带血的卫生巾,向男子脸上和嘴上涂抹,男子反映到公司以后,公司将女同事开除,不料被开除后的女同事不服,将公司告上法院。

(来源:闽南网)

事发前夕,颜女士和丈夫一同入职一家公司以后,被分在不同的部门工作。然而,入职后不久的颜女士,就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颜女士认为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合同,便在仲裁未果后,将公司告到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60300元。

公司辩解称:

根据公司的员工守则规定,禁止对同事和领导使用暴力、侮辱等手段,否则公司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颜女士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却仍然使用卫生巾对同事肖某进行侮辱,违反了公司的上述规定。

劳动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还提交了肖某以及另外两人的证人证言,三人共同证实,颜女士确实存在用卫生巾涂抹肖某的行为。

颜女士辩解称:

首先,事情的起因系肖某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仍然数次、持续的骚扰自己,自己迫于无奈,才出此下策,决定给肖某一个教训,但公司却不分青红皂白,在没有核实清楚缘由的情况下,直接将自己开除,明显不符合规定。

其次,自己事发当时已经怀孕,没有月经,所以卫生巾不可能带有血迹,肖某作为当事人,其证言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至于另外两位同事,不排除在公司领导的授意下,为了保住工作而做虚假陈述。

综上,自己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颜女士是否使用带血的卫生巾涂抹肖某一事,颜女士本人予以否认,称只是用干净的卫生巾吓唬肖某。

公司虽然提交了三人的笔录,但三人无一例外,全部与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这种情况下,无法排除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虚假陈述的情况。

公司在无法提交监控视频、调查报告等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尚无法证明颜女士存在上述情况。

同时,公司亦未对肖某是否存在骚扰颜女士一事进行调查。

据此,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劳动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过调查的工资情况,颜女士平均每月的工资为4020元/月,所以结合颜女士的工作年限,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颜女士56280元。

公司不服后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但被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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