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因胸部太大,去整形医院做了缩小和胸部上提手术。万万没想到,女子术后刷短视频时,竟刷到了自己做胸部手术时的照片和视频,而且还没打码。女子立即联系视频发布者删除,却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女子找到整形医院讨要说法。医院方通知拍摄者员删除了全部视频和照片,至于赔偿,则让女子自行起诉解决。
(来源:顶端新闻)
有些女性就羡慕胸大的,可有些女性却因为胸太大而感到苦恼。高女士就是因为胸部太大,不仅生活上会有麻烦,还总被一些男性盯着胸部看,感到十分不自在。
为了能解决这个问题,高女士开始关注起了隆胸手术,但由于市面上的整形医院实在太多,而且口碑好坏不一,这让高女士难以抉择。
后来在一位小姐妹的介绍下,高女士来到了一家整形医院,并接受了隆胸手术。好在手术的过程十分顺利,高女士再也不用为那沉甸甸地胸部而感到苦恼了。
可是在术后的第6个月,高女士躺在家中刷手机短视频时,竟刷到了自己做隆胸手术时的照片和视频。
由于当时自己还处于麻醉状态,所以完全被医生们摆弄,而自己的面部和胸部还没有打码。
高女士看了看视频已有2.8万的点赞和3.9万的转发后,顿时气不打一处来,她立即对视频和照片进行了举报,并私信作者删除,但并未得到回应。
无奈之下,高女士找到整形医院,要求对方立即处理此事。医院方对此也十分重视,立即联系了短视频平台,成功下架了高女士的视频。
虽然视频是下架了,但高女士的隆胸视频和照片肯定被不少人下载保存了,这让高女士感到十分担忧,心情也十分不好。
之后,高女士找整形医院讨要说法,可是医院表示,已经联系了拍摄者删除全部视频,但因为拍摄者早就已经离职,且拍摄和发布都是拍摄者的个人行为,所以医院方无需担责。
如果高女士不同意这样的处理结果,大可以去法院起诉解决,医院方会予以配合。
1、那医院方是否有责任呢?
首先,不管怎么说,高女士做胸部手术未打码的照片被传到网上,这说明高女士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高女士做隆胸手术非常成功,如果医院想要做宣传,至少应当征得高女士本人的同意,且需要对隐私部位进行打码处理。
但根据高女士的描述,那些隆胸照片并没有用来宣传,而是用于获取流量的,这显然侵犯了高女士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其次,医院有责任对员工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既然医院也承认了拍摄者是其员工,而员工在离职前,在高女士做完手术后,擅自拍摄高女士的胸部,并在网上发布,这说明医院未尽到监管义务,也未尽到保障高女士隐私的义务。
因此,医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高女士有权要求医院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2、拍摄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首先,拍摄者偷拍了高女士做胸部手术的照片,并上传到网上,该行为已经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由于拍摄者的偷拍和散布高女士隐私的行为,给高女士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所以对于拍摄者,应当在5~10日拘留中予以选择。
其次,高女士的隐私照片和视频,有可能会被定义为淫秽作品。
在法律上,淫秽作品一般是指以文字、语言、图片等为载体,描绘或表现裸体、性器官、性交行为等与性有关的形象,通过视觉、听觉等使观赏者产生性兴趣、性兴奋、性欲望的作品。
如果高女士的隐私照被认定为淫秽作品,且就这个作品的点赞和转发量,可以确定拍摄者的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4条第2款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传播淫秽图片,数量达到400件以上的; (2)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0000次以上的。
虽然拍摄者就传了几张高女士的隆胸照片,但该照片光点赞就有2.8万,转发更是达到了3.9万,显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
综上,一旦高女士的隆胸照片被定义为淫秽物品,那拍摄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就算没有刑事处罚,至少也应当予以治安处罚。
同时,高女士有权要求拍摄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果医院没有赔偿,高女士可以要求拍摄者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