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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儿一家身处国外,娘家父母长期居住在女儿家中。父亲离世后,母亲竟将大部分家

北京,女儿一家身处国外,娘家父母长期居住在女儿家中。父亲离世后,母亲竟将大部分家产分配给其他子女,仅留给女儿少量份额,女儿心怀不满。13 年后,女儿即将归国,要求母亲腾出房屋,未曾想,母亲回应:住了十几年已成习惯,绝不可能搬走。女儿盛怒:您有自己的房子,莫要赖在我这里!法院的判决令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女儿王悦,因工作之故,其一家三口常年在国外生活,2023 年,她计划回国。

然而,她的老母亲张兰依旧住在她的房子里,始终不肯搬离。

王悦致电母亲,让其尽快收拾妥当,搬离出去,将房子腾出,因为自己回国后要居住。

怎料,张兰瞬间情绪激动,怒火中烧地说道:“我在此居住十几年,早已习惯,我坚决不搬。”

王悦气愤至极,但仍强忍着性子对母亲说:“您回您自己家去住,我们一家回国还要住呢!”

可是,无论王悦如何劝说,老人执拗的脾气一上来,坚决不肯搬走。

王悦想到自己即将退休,回国后希望能在自家安享晚年,可母亲却执意赖着不走,回忆起过往种种,犹如鱼刺哽在喉间。

原来,早在 2002 年,王悦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

当时,孩子尚在读小学,她与丈夫又忙于工作,平日接送孩子上下学的任务,皆由姥姥姥爷承担。

那时,王悦见父母每天需从自家往返她家接送孩子,来回奔波,异常辛苦。

她心疼父母,遂与丈夫商议,将父母接至家中一同居住,如此一来也便于接送孩子上下学,丈夫表示赞同。

随后,王悦将父母接入自家,一家人共同生活。

6 年后,王悦因工作调动,一家三口前往国外生活。

母亲张兰与父亲并未搬走,依旧住在王悦家,在此继续生活。

2010 年,王悦的父亲离世,而张兰身体欠佳,雇请了一位保姆照料。

王悦父亲逝世后,留下不少存款与财产。

张兰作主对这些遗产予以分配,她将大部分遗产分给了其他儿女,仅给予王悦少量份额。

母亲如此行径,令王悦倍感寒心,这些年来她生活条件较好,家中但凡有大事小情,她皆竭尽全力帮扶。

可以说,王悦为这个家付出了诸多心力与财力。

然而,她的付出母亲似乎未曾留意,更未放在心上,反倒偏袒着其他儿女。

王悦至此与母亲产生了隔阂,加之她常年在国外,母女间的嫌隙日积月累。

光阴似箭,十余年过去,王悦即将退休,她打算回国安度晚年,毕竟在国内生活更为便捷,且在自家也更为踏实。

可是,张兰却执意不肯搬回自己家,非要住在王悦家。

王悦对母亲说:“您的房子空着,您就搬回自家住吧,我也要回来生活的呀。”

张兰却称:“我将近 90 岁了,不想折腾,这里我住惯了。”

王悦多次与母亲协商无果,一怒之下将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搬离自己的房屋。

1、王悦主张,该房屋系自己购置,而母亲自有住房,故而,母亲应当腾房。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王悦认为,其一,这套三居室系自己出资购买,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因而,自己有权收回这套房屋。

其二,母亲张兰在退休前,单位曾为其分配住房,并且在张兰未搬来与王悦同住时,一直居住在单位分配的房子里。

如今房子空置,张兰能够搬回去居住。

其三,王悦表示自己已至退休年龄,一家人准备回国生活,亦需要居住于这套三居室中。

所以,张兰理应搬离,为自己腾出房屋。

2、张兰辩称,自己年近 90 岁,出行依靠轮椅,女儿家这边就医便利,故而,无法搬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张兰表示,自己将近 90 岁,行动不便,出门需靠轮椅,居住在女儿家生活就医更为便捷。

另外,自己那套老房子空置 20 余年,面积狭小,属于老旧小区,位置偏远,就医不便。

所以,张兰认为,自己不愿腾房,亦不具备腾房的条件。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张兰虽名下有一套房屋,然而,该房屋的面积、位置,以及部分基础设施存在不足,并不适宜年近 90 岁的老年人居住。

而且,张兰在王悦家生活了 10 多年,对周边环境颇为熟悉,骤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会对老人造成严重影响。

故而,张兰不具备腾房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悦要求母亲张兰腾房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法官于重阳节当日,将判决书送达至老人手中。

在生活中,在一些子女众多的家庭里,父母分配财产时会倾向于部分条件不佳的子女,由此导致分配不均,引发家庭矛盾。

有时老人着实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不过,老人年事已高,儿女亦不能置之不理,这或许便是一些家庭的无奈所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