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离婚后回到娘家,并照料患病的父亲,在父亲离世后,兄长却要女子离开,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儿子。女子怒怼:“我当初回来时,你为何不叫我走?如今父亲走了,你赶我离开,难道就毫无情分可言?”
(素材来源于:第一帮帮团)
王兰与丈夫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以离婚收场。她给父亲致电,哭诉自己如今无家可归,十分思念亲人。
父亲听闻女儿这般落魄,说道:“你回来吧,我在家还能做主,你回来和咱们一起生活。”
听到父亲这番话,王兰赶忙收拾行囊,匆匆赶回娘家。
尽管兄长心中不悦,但当时父亲患病,需要有人照料,所以兄长并未多言。
如此一来,王兰回来照顾父亲倒也合适。
就这样,王兰成了家里的主心骨、贴身护工,全心全意照顾着父亲,毫无怨言。
兄长则理所当然地享受着悠闲时光,毕竟妹妹无处可去,只能留在这儿,所以只能照顾父亲。
然而,数年过后,父亲终因年事已高,与世长辞。
正当王兰沉浸在悲伤之中,兄长却找上她,称父亲不在了,你得搬走。
王兰抬头看向兄长,难以置信,觉得眼前之人竟如此陌生。
之前照料父亲时,他们还和颜悦色。即便自己生病,她也没要求兄长照顾,而是自己强撑着身体,扶着父亲去厕所。如今怎会有种过河拆桥的感觉?
父亲刚刚故去,众人都还深陷悲痛,兄长却提出如此过分的要求。
可兄长却和王兰据理力争,说这房子在你回来前就已过户给我儿子。
你照顾父亲,我们不好阻拦,如今父亲走了,你应当离开。
还说自己的儿媳此前不便多言,毕竟有老人在家需要休养,而如今老人已走,不用顾虑老人感受,让你离开也是理所应当。
王兰情绪激动,说:“我年事已高,照顾父亲多年,你们上下都未曾帮衬,现今怎能如此绝情?父亲前脚刚走,你们后脚就要赶我离开,这万万不行。”
于是,王兰找来调解员,希望他们能够帮忙调解,能否争取一些权益。
调解员听着王兰声泪俱下的倾诉,眉头紧皱,觉得她着实不易,能否让兄长退让,让王兰有个安身之所?
兄长却称这不行,并非自己不同意,这房子是我儿子的,是我儿子和儿媳做主,自己也不好说什么。
之前是父亲在此生活,如今又多了妹妹,他们肯定不同意。再说天底下哪有姑姑和侄儿同住的道理?
众人也看穿了兄长的心思,不好再多劝说,只希望王兰能走法律程序,争取些钱财,安顿自己的后半辈子。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此事该如何评判呢?
一、房屋产权
倘若房屋在王兰归来之前确实已过户给兄长的儿子,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情形下,兄长的儿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从产权归属来看,王兰确实不具备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
二、赡养义务与权利平衡
1、王兰在父亲患病期间承担了主要的照料职责。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虽说法律未明确规定照料父母就必然获得房屋居住权,但从道德与公平的角度而言,王兰的付出应当得到一定的认可与回报。
2、兄长在父亲患病期间尽享清闲,未履行同等的照料义务,却在父亲去世后要求王兰离开,于情于理都有失公允。然而,法律并非仅基于情理判定,而是要审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可能的解决办法
1、王兰可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兄长及其儿子交流,看能否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在照料父亲期间的付出。
2、若协商无果,王兰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兄长及其儿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量王兰的照料行为、付出的时间与精力等因素,以及兄长一方的经济状况等,从而做出合理的判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王兰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她对父亲照顾颇多,可以据此主张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