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大妈在他人承包的鱼塘洗菜,一个不小心失足落入水中。当时,承包鱼塘的男子那八十岁的老母亲恰好目睹这一幕,大声呼喊救命,可无奈鱼塘边没有其他人在。鱼塘上有一座水桥,是村里的木匠搭建的,原本是出于方便乡亲们的好意。没想到,大婶的亲属竟将鱼塘的主人、搭桥的木匠以及八十岁的老奶奶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赔偿 50 万。最终,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素材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二牛(化名)站在池塘旁暗自琢磨,这批鱼苗长得可真不错,再过些日子,就能拿去出售了。
这个池塘原本的主人,全家都进了城,离开了村子。
李二牛瞧着这池塘闲置着怪可惜,就跟主人家商量,用很低的价钱租了下来,接着买了鱼苗投放进去。
李二牛勤劳肯干,精心照料着,把池塘周边都收拾得妥妥当当。
池塘里的水越发清澈,鱼儿在里面欢快地游着。
路过的乡亲们见了都纷纷称赞,有人忍不住来池塘边溜达,瞅瞅里面的小鱼。
没多久,这池塘就成了村里的热门地,大家看到塘里的水干净,村里的妇女们都来这儿洗菜洗衣服。
村里的赵木匠也过来瞧了瞧,他手里拿着个工具包,“二牛,我给你搭个栈桥怎么样?以后大伙来来往往就更方便啦。”
“赵大哥,您可真是热心肠,咱村里的人都得好好谢谢您哟!”
于是,赵木匠得空的时候,就来池塘边忙活,一座栈桥在池塘上顺利建成。
每天的清晨与傍晚,池塘边总是热热闹闹的。
大妈们洗菜洗衣,大爷们聚在一起谈天说地,李二牛一点也不介意,毕竟都是邻里乡亲。
谁能想到,一场灾祸,正悄然降临。
孙大妈的孙女放暑假回来了,大妈去地里摘了一筐青菜,打算给孙女做点好吃的。
她拎着篮子,来到池塘边洗菜,几步就踏上了栈桥,觉得这边的塘水更清。
李二牛的老母亲就在池塘边,老人家八十多岁了,拄着根拐杖,在池塘边纳凉。
孙大妈和老人唠着嗑,一边洗着筐里的青菜,不知怎么的,后背突然一阵奇痒,下意识地就伸手去背后乱挠。
谁知道就这一下,她脚下一滑,整个人失去了平衡,哧溜一下,掉进了池塘。
孙大妈吓得惊慌失措,双手拼命扑腾,可越是挣扎越往下沉,在水里扑腾着,脑袋在水面上起起伏伏。
李奶奶大声呼救,她颤巍巍地走到水边,还想把拐杖递给孙大妈。
可她自己都站不稳,没办法,只好转过头扯开嗓子大喊:“来人呐,有人落水啦~~”
偏偏这时候池塘边一个人都没有,老人家没办法,扯着嗓子朝着村里的方向拼命呼喊。
孙大妈在水里扑腾着,渐渐地没了动静,李奶奶拼了老命,一路踉跄,跑到孙大妈家里去报信。
孙大妈的女儿林芳匆匆忙忙,跑到池塘边上,只见母亲一动不动地漂在水面上,早就没了气息。
林芳惨叫一声,就往水里扑,可惜一切都来不及了,孙大妈已经离开了人世。
林芳恨得牙痒痒,要不是这个池塘,母亲怎么会被淹死。
她觉得母亲的死,都怪那个李二牛,他要是不租这个池塘,就没人会来这儿洗菜洗衣。
还有那个搭栈桥的赵木匠,他也脱不了干系,他要是不搭这个栈桥,母亲就不会上去。
再有就是八十多岁的李奶奶,明明就在水边,看着母亲落水,都不伸手救一下!
以上这三个人罪恶滔天,必须为母亲的死负责!
她一纸诉状把三个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一共赔偿她 50 万。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判定呢?
1. 林芳觉得,李二牛租了池塘,没做好安全防护,也没设置安全警示,应该为母亲的死负责。
赵木匠搭的栈桥,没考虑到安全问题,导致母亲在上面洗菜落水,赵木匠也得负责。
李奶奶在水边看着母亲落水却不施救,致使母亲死亡,也要负责。
2. 李二牛三人认为,孙大妈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孙大妈去池塘边洗菜,还走上栈桥,她自己清楚池塘边有落水的危险,还这么做,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 法院认为,李二牛作为池塘的承租人,没有在池塘周围设立安全警示牌,也没做围栏,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木匠搭栈桥是出于好心,和孙大妈的死没有因果关系。
李奶奶对孙大妈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对孙大妈的死,不承担责任。
孙大妈作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法院判决:孙大妈自己承担 90%的责任,李二牛承担 10%的责任。
唉,一场意外,让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变得紧张,也让几个无辜的人卷入了纠纷。生命是如此脆弱,一个不经意的瞬间,就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