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对夫妻离异后,儿子跟随父亲生活。岂料!一年后,儿子遭车祸不幸身亡。保险公司赔付的60万元径直汇入父亲的账户,而就在收款的次日,父亲竟将60万悉数转给了他的亲弟弟。母亲愤而将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拿出20万,然而令人疑惑的是,父亲名下竟无财产可言。母亲再度起诉,案件先后历经两审,法院最终给出了裁决!
(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中院)
母亲得知儿子离世的噩耗,踉踉跄跄地冲向前夫家中,当看到儿子静静地躺在那里,已然没了气息。
柳小凄厉地大叫一声,随即昏厥过去。
待她苏醒时,已置身医院,她在医院足足住了一个月。期间,她得知保险公司已将60万赔偿款打入李雄账户,而李雄次日便将60万转给其弟弟李荣。
柳小致电李雄:“当初离婚,儿子归你,但他如今出事,60万的赔偿款理应有我一份。”
李雄却蛮横地回应:“我手头没钱,你说啥都白搭。”
柳小气得浑身战栗,她深知前夫妄图私吞这笔钱。于是说道:“虽说咱俩离了婚,但这60万中,有我应得的部分,你擅自将60万转给你弟弟,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李雄:“随你怎么讲,反正我没钱。”
柳小难以置信地瞪着前夫,她从未料到,这个男人竟如此绝情绝义。
想当初,他们离婚时协议约定,儿子跟李雄,她则带着另外两个孩子。如今儿子没了,自己还要抚养另外两个孩子,可李雄却将60万赔偿款全部转给弟弟,分明是想昧下这笔钱。
她决不容许儿子用生命换来的钱被小叔子霸占。
于是,多次沟通无果后,柳小将李雄起诉至法院,要求在60万中返还她应得的20万。
法院支持了柳小的诉求。
然而,尽管柳小胜诉,李雄却拒不付钱,也不执行判决书。柳小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
可当法院执行时,惊愕地发现,李雄名下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柳小终于暴跳如雷,李雄的所作所为一次次挑战着她的底线。
于是,她再次起诉,要求撤销李雄对李荣的 60 万赠与,并索取自己应得的20万。
可她万万没想到,法庭之上,李雄李荣竟然狡辩说,他们兄弟之间是借贷行为,李雄虽给李荣60万,但李荣一个月后就已归还。
兄弟俩拿出借条和收条作为证据,企图证明他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
李雄的这番操作,相当于表明他早已收回这笔钱,眼下他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就无法执行柳小那20万。
此刻,摆在柳小面前的仅有一条路,要么撤诉,要么将官司继续打下去,可李雄依旧没钱给她。
那难道柳小真的就无计可施了吗?
1、60万死亡赔偿金,柳小要20万,合理吗?
通常而言,死亡赔偿金涵盖三个方面,丧葬费、抚养费以及近亲属抚慰金。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含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在此案中,即便柳小与李雄已离婚,但孩子离世后,作为父母的他们均为孩子的近亲属,理应分得抚慰金。
鉴于孩子年幼,这60万赔偿金中,扣除丧葬费后,柳小起诉索要20万,合乎情理。
2、李雄收到赔偿款后,转给李荣60万是无偿转让财产,侵犯到柳小的合法财产权,违背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当初,保险公司将60万赔偿款全部打入李雄账户。李雄理应从中拿出属于前妻的那部分交付给她。
可他却在收到赔偿款的次日,就将60万全部转给其弟弟,要知道,这笔钱是给他和柳小的,并非他一人独有。
李雄擅自挪用不属于自己的钱,不仅侵犯了前妻的合法权益,更是违背了诚信原则。
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柳小是否有权主张这笔 60 万的撤销权?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主张撤销权需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第二,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
第三,债务人无偿处分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具体到此案,保险公司赔付的这 60 万,归李雄和柳小共同所有。
李雄明知这一情况,却在收到赔偿款后,未与柳小协商,次日就将钱转给李荣。
李雄和李荣未能提供借款证据,李雄私自转款的行为,属于无偿处分。
这 60 万中,包含柳小的 20 万,李雄私自转款给李荣的行为,影响到柳小债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故而,柳小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李雄向李荣转款 60 万元中的 20 万元的行为;李荣向李雄返还 20 万元至法院代管款账户。
一审判决后,李雄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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