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男子离婚不久又再婚,儿子对父亲满腹怨言。三年过后,儿子谈婚论嫁之际,向父亲索要房子,男子起初一口应承,陪同儿子一起看房,可一算账发现钱数过多,他竟反悔了。儿子为此与父亲发生争吵,男子随后承诺给儿子100万用来买房,谁料,他一再拖延时间,儿子生气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兑现承诺,法院如此判亮了!
(案例来源:star星视频)
这天,李明(化名)与女友晓妍(化名)见过了女方父母,两人的婚事正式提上日程。
晓妍的父母对李明表示满意,不过他们提出了一个条件,那便是要有一套属于他们自己的房子,不愿女儿婚后跟着李明租房居住。
李明拍着胸脯向二老保证,一定会给晓妍一个安稳的家。
2023 年4月,李明深思熟虑许久,给父亲李华打去电话,约他在一家茶馆碰面,并强调此事极为重要。
李华接到儿子的电话,内心无比欣喜,自从自己再婚后,儿子已经许久未曾主动联系过自己了。
他早早来到约定之处,满心期待地等着儿子到来。
没过多久,李明到了,他看到父亲,只是微微扯动嘴角笑了一下,轻轻叫了声“爸”。
李华激动地让儿子坐下,满含关切地问道:“小明,咱父子俩好久没这样坐下聊聊了,这几年你都不怎么理我。”
李明略显尴尬地笑了笑说:“爸,以前是我不懂事,您别往心里去。”
“我哪会生你的气呀,儿子!”李华爽朗地笑了起来。
李明表情严肃地对李华说:“爸,我要结婚了,已经见过女方父母了。”
李华惊讶地问道:“真的呀?这可是大喜事,爸爸太高兴了,哈哈哈哈……”
李明叹了口气说道:“我对象她父母有个要求,得有一套房子,您能不能出钱帮我买套婚房?”
李华毫不犹豫地说道:“没问题,爸给你买。哎呀!我儿子要成家了,时间过得可真快啊。”
李明一听,顿时喜上眉梢,赶忙给父亲递上茶水。
此后,李明开始四处寻觅合适的房子,李华也颇为上心,陪着儿子一同看房,忙得脚不沾地。
终于,李明相中了一套房子。
李华算了算费用,这才发现自己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毕竟这着实不是个小数目。
李明满心欢喜地等着父亲出钱买房,兴冲冲地跑到父亲家要钱。
没想到,李华吞吞吐吐地跟李明说,这钱太多了,自己拿不出来了。
李明一听,怒不可遏地指责父亲,当初答应得好好的,为何如今出尔反尔?哪有这样当爹的!
李华见儿子生气,赶忙解释道:“我的生意出了状况,现在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没法帮你了。”
李明吼道:“做不到就别答应,把我当什么了,我怎么跟晓妍交代啊!”
李明在父亲家里大吵大闹,父子俩吵得面红耳赤。
李华无奈之下报了警。
经过警方调解,李华表示可以给儿子 100 万元用于买房。
李明对此将信将疑,对父亲已是失望至极。
为了表明自己所言非虚,李华与李明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李华出资 100 万元购房款给李明买房。
李明拿着协议,以为房子总算有着落了,也能给晓妍一个交代了。
然而,李华再度食言,并未按照约定时间给儿子购房款。
每次李明找他要钱,他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
李明怒不可遏,认为父亲言而无信,一气之下将李华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兑现承诺。
1、李华觉得,自己生意遭遇困境,欠了银行大笔钱款,实在没钱给儿子,所以要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李华称,由于生意出现难题,欠了不少银行贷款,已无能力给儿子买房,所以要撤销赠与。
在此案中,李华与李明之间的赠与行为尚未完成财产权利的转移,也就是说,李华尚未将 100 万元支付给儿子。
故而,在此之前,李华有权撤销赠与。
2、李明则认为,协议属于出资购房合同,并非赠与合同,因而不能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李华与李明签订了书面协议,承诺给予李明 100 万元购房款。
然而,李华承诺的 100 万虽说是作为购房款,但并未明确约定房屋的具体买卖细节、产权归属等购房的核心要素。
而且,李华出钱是为儿子买房,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并非直接为李明买房或者参与买房交易。
所以,法院认定这份协议属于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这与买房合同存在较大差异。
3、法院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李明不能要求父亲李华强制履行赠与义务。
因为,李华作为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李华由于生意出现困难,无法承担为李明买房的购房款,有权撤销赠与。
李明认为该协议是购房合同,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认定,李华的撤销行为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
有时,向他人作出承诺务必谨慎,不然,答应了却无法做到,极易伤害感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