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丈夫亡故,妻子把丈夫留下的一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办理过程中,不能进行过户流程,缘由是房子有丈夫继母一份。妻子一下子懵了,继母已经多年没有消息,妻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继母,没有继承房产权利。最终,继母始终下落不明,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宝山法院 文中均为化名)
2018年6月。自从丈夫过世之后,王慧珍经常一个人默默发神。
女儿李悦明白,此刻母亲沉浸在悲痛之中,想要找点事情转移她的注意力。
突然,一个念头在她心里纠结了好久。最终决定跟母亲商量。
李悦打断母亲思绪,说道:“妈,我爸走了,也没留下遗嘱,你们那套房子,您打算咋办?”
此时,王慧珍的注意力果然被吸引了过来,这套房子,装满王慧珍和丈夫的甜蜜回忆,坚定要留住。
李悦见母亲不吭声,接着讲:“您说,这个房子要是继承的话,我也有一份,这样您就没法独自全部继承。所以,我把我那部分给您,您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吧。”
王慧珍感动地看着女儿,心里感叹,孩子真的长大了,想得这么周全。
李悦告诉母亲,把房子过户更保险,也是母亲生活保障。
王慧珍微笑着看向女儿说,等我不在了,房子留给你。
李悦只是埋怨母亲别乱说话。
之后,王慧珍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没想到,却被通知,这套房子还有其他人的份额,这个部分需要确认,现在没法办理过户。
王慧珍一下子愣住了,公公已经不在了,那应该是丈夫的继母孙梅了,可是,这么多年,早就断了联系……
当初,王慧珍和李刚结婚时,李家有一套房子,登记是夫妻俩的名字,是两人共有的。
但是,李刚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房子就得按照法定继承。
而女儿李悦把自己的份额给了母亲。
但是,如果按照法定继承房子的话,那么,李刚的父母,也就是王慧珍的公婆也有相应份额。
原来,李刚的亲生母亲去世后,他的父亲又娶了孙梅。
这个孙梅就是李刚的继母,也就是王慧珍的后婆婆。
后来,李刚父亲去世了,可是继母孙梅依然还活着,只是早就没了往来。
所以,王慧珍要想完全继承房子,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得找到孙梅核实房屋份额的事。
不然,就没法办理产权过户。
这可难坏了王慧珍,这么多年没联系,上哪去找继母孙梅呢!
为了能够完全继承房子,王慧珍无奈之下把女儿李悦,孙梅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孙梅没有继承资格,由自己继承房子。
1、关于继母孙梅是否有继承权,要看她和李刚有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本案子中,要确定孙梅有没有继承权,就得看她和李刚之间有没有“抚养关系”。
抚养关系不只是经济上的支持,还有生活中的照顾以及教育等等。
王慧珍认为,丈夫李刚,当初已经能够独立生活,还能自己挣钱。
所以,李刚和孙梅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2、孙梅下落不明,法院会怎么处理这类案件呢?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因为孙梅下落不明,法院无法直接向她送达法律文书。
所以,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用公告的方式告知孙梅相关诉讼信息。
要是孙梅没有出现,法院也会进行缺席审理。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李悦表示,愿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母亲王慧珍,同意母亲一人继承全部房产。
经法院查明,李刚父亲和孙梅再婚的时候,李刚还未成年,虽然他会做一些零工赚点钱,但不能认定他能够养家糊口。
另外,李刚还曾定期给继母孙梅支付赡养费。
所以,法院认定孙梅和李刚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考虑到孙梅对李刚的抚养义务、结合房屋价值等。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王慧珍所有,王慧珍应支付孙梅房屋折价款5万元。
判决生效后,孙梅仍下落不明,王慧珍将 5 万元交给法院提存,等着孙梅随时来拿。
最终,王慧珍顺利办完房屋过户手续。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