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一位75岁的大妈,清晨时分前往公园晨练。当她看见座椅上空荡荡的,一个人影也没有,不知怎的,兴致一下子就涌了上来。大妈伸手拽住座椅,试图抻拉身体。哪曾想,这一拽,座椅瞬间翻倒,大妈猝不及防,整个人摔倒在地。这一摔可不轻,大妈身受重伤。经过医院诊断,大妈被确诊为腰椎体骨折,且构成了十级伤残,不得不住院接受治疗。家属得知此事后,气不打一处来,一怒之下,把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索要 18 万元的赔偿。最终,法院的判决令人倍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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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岁的王大妈,身子骨还算结实,晨练是她多年来雷打不动的习惯。
每天清晨,王大妈起床后,总是利落地穿上宽松的运动服,直奔小区对面的公园。
在那里,她要么悠然地散散步,要么借助那些运动设施活动活动筋骨,然后才心满意足地回家享用早餐。
这一天,和往常一样,王大妈早早起了床。
可当她来到公园时,却发现自己来晚了,公园里热闹非凡,运动设施旁围满了锻炼的老人。
王大妈正犯愁没地方锻炼,突然眼前一亮,一个空无一人且周围静悄悄 的座椅出现在她面前。
她心想:“就在这儿运动吧!”于是,她快步走到座椅后面,双手紧紧扶住靠背。
然而,就在她准备拉伸身体的瞬间,“啪”的一声,座椅毫无征兆地翻倒了。
王大妈猝不及防,跟着摔倒在地,紧接着“咔嚓”一声,一阵钻心的剧痛从腰椎传来,疼得王大妈眼泪瞬间夺眶而出。
“救命啊,谁来救救我!”王大妈强忍着剧痛大声呼喊。
这时,在运动设施旁锻炼的老头老太们听到呼喊,纷纷跑了过来。
有人赶忙扶起王大妈,有人拨打急救电话,还有人忙着联系她的家属。
虽然疼痛难忍,但看到大家热心地帮忙,王大妈心里多少有了些慰藉。
不久,王大妈的儿子匆匆赶来,救护车也随之而至,众人齐心协力把王大妈抬上了救护车。
经过医生检查,王大妈腰椎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儿子李建看着母亲遭此大罪,心疼不已,怎么也想不明白一向硬朗的母亲怎么会摔成这样。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缘由,李建专门跑到公园,来到那个座椅旁查看。
这一看,还真发现了问题,原来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早已生锈老化。
李建觉得,这就是公园设施养护公司的责任。
要是公司能在设施生锈后及时处理维护,或者在旁边给个提示,母亲也不至于摔成这样。
气愤不已的李建立马找到该公司,要求他们给出合理赔偿。
可设施养护公司却不认账,声称公园的座椅是用来坐的,王大妈用来运动抻拉身体,跟他们没关系,不应找他们赔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最终也没能达成一致。
李建左思右想,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一怒之下把运动设施养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18 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责任保证设施的安全与完好。
依据《民法典》第 1198 条至第 1201 条规定,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履行导致他人受损,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子里,公园座椅老化失修,养护公司没有及时维修,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大妈摔伤,所以养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王大妈作为成年人,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按照《民法典》第 1173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大妈明知座椅不适合锻炼还强行使用,导致自己摔伤,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后,法院经过仔细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公园是免费开放的,就应当为游客提供安全的环境。公园座椅确实存在老化失修的情况,养护公司未及时维修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但公园长椅是供游客休息的,不是健身器材,用力拉拽存在危险。
王大妈作为有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能预见到不合理使用公园座椅借力锻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她却没有防范,这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判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王大妈分别承担 60%和 40%的责任,公司赔偿王大妈 10 万余元。
有人对此表示不平,设施养护公司太冤了,平白无故损失 10 万元,还说王大妈一家这是新型讹诈。
可法律是公正的,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而非无端的指责和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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