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不好当!”一男子成家后,妻子带来2岁女儿。成婚3年半,妻子不幸离世,男子独自将继女抚养长大。未曾想,继女大学期间和一个年长她11岁的男子私奔,还把160平的房子卖掉了。没过两年,继女遭男友抛弃,怀抱孩子回家,要求继父帮忙照看孩子,并表示自己要去国外读研。网友:养育她20多年,仍喊男子“叔叔”,应当及时止损为妙!
(案例来源:咸宁新闻网 尊重他人隐私 均为化名)
多年前,有人给李宏涛介绍了个对象,女方有过婚史,带着 2 岁女儿。
双方相看后,李宏涛对赵娜感到满意,相处下来,觉得她2岁女儿小可也很可爱。
就这样,李宏涛娶了带着女儿的赵娜。
此后,李宏涛对小可视为己出,他与赵娜的感情相爱有加。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李宏涛的美满婚姻仅持续了 3 年半,赵娜不幸意外离世。
赵娜临终前嘱托李宏涛,务必要将小可抚养长大,供她读书。
李宏涛含泪答应。
自那以后,李宏涛既当爹又当妈,独自养育着小可,一直供她读书,直到考上大学。
但是,小可在大学时,偶然结识了一个大她 11 岁的男子,很快二人坠入爱河。
或许,小可是被所谓的爱情冲昏了头脑,她不顾继父李宏涛的反对,为了爱情,她坚决要和男子私奔去了新疆。
让李宏涛更恼怒的是,小可一点都不听话。当初,小可的姥爷留给小可一套 160 平的房子,好心让她日后有个保障。
可是,小可与男子恋爱后,不知作何想法,竟然将房子变卖,把钱都给了男子。
李宏涛想要管教小可,然而,她却口口声声的说,自己有自由,再说你又不是我亲爸,凭什么干预我的感情。
小可这番话一出,李宏涛不好再管了,毕竟,她是继女,有些话,他这个当继父的不好说得太重。
可是,李宏涛对她好言相劝,小可又不听。
后来,小可和男子私奔,李宏涛从此与她断了联系。
没想到,时间不到两年,小可独自一人抱着孩子回来了,直接找到了继父李宏涛。
李宏涛看着抱孩子的小可,惊得目瞪口呆,孩子什么时候生的?
李宏涛后来得知,小可与男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生下一个孩子,可男子执意要和前妻复婚,不要小可了,还把她赶出家门。
小可无处可去,于是一人抱着孩子回来了。
其实,更让李宏涛烦恼的是,小可说让他帮忙带孩子,自己想换个环境,去国外读研。
李宏涛一脸疑惑,出国读研?让我供你读研?
小可振振有词地说:读研,你又不是没能力供我。
李宏涛看她那副理所当然的态度,根本不想搭理她。
小可却说:李叔,你说过要供我读研的。
李宏涛心中苦闷,养了 22 年的姑娘,你要是在大学好好读书,供你读研倒也合情合理。
如今,在外疯闹够了,带着孩子回来,又要读研。别说是继女了,就算是亲生女儿都不想供她了!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李宏涛作为继父,是否有义务供小可读研呢?
1、李宏涛在小可未成年时,对她是有抚养义务的。
《民法典》第 1072 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李宏涛与赵娜是二婚,二人结婚后,李宏涛对继女小可是有抚养义务的。
而后,赵娜去世,那么,李宏涛对小可还有抚养义务吗?
赵娜去世时,小可年仅只有5岁,她尚未成年,因此,李宏涛作为继父对小可是有抚养义务的。
2、小可已经20多岁,属于成年人,继父李宏涛已经没有义务供她读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53 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及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予抚养费。
小可20多岁,已育有一子,她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但是,她想出国换个环境,将孩子扔给继父抚养,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另外,小可想要继父李宏涛供自己读研。
不过,小可已成年,李宏涛已无义务供她读书。
假设,李宏涛自愿供她读研,那是继父的一番心意,但从法律上讲,他没有法定义务供继女读研。
小可可以依靠自身努力,去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
3、如果,往后李宏涛年老,小可对继父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李宏涛在小可2岁时,成为她的继父,一直抚养了她22年,尽到了抚养义务。
所以,如果李宏涛年老时,小可是有赡养义务的。
据此,小可已经成年,而李宏涛也已完成了妻子临终时的托付,也能够放手了。互不相欠!
对此,您有什么不同看法呢?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