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反转!”北京,女子和丈夫买房,房产证仅落她一人之名。离婚时,女子承诺:前公婆有永久居住权。岂料,前公婆和女子争吵不断,女子盛怒之下,让他们搬走。万万没想到,前夫携同前公婆把女子告上法庭,坚决要求二老在此房享有永久居住权,最终法院的判决令人惊掉下巴!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苏瑶(化名)后悔得肠子都青了,当初怎么就心软让前公公婆婆住进了自己家,如今他们把自己的生活搅得鸡飞狗跳。
前公公婆婆不仅不领情,还倒打一耙,指责苏瑶不知感恩。苏瑶气得浑身发抖,让他们立刻走人。
谁知,前公公婆婆厚着脸皮不肯走,趾高气昂地说:“当初可是做过公证的,我们在这房子里有居住权,你没资格赶我们走!”
苏瑶被气得面红耳赤,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
这事儿还得从苏瑶和丈夫陈宇买房那会说起……
当初,苏瑶和陈宇结婚几年后,终于攒够钱买了一套房子。
那时,夫妻俩如胶似漆,陈宇为了让苏瑶安心,房产证上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房子归苏瑶单独所有。
可日子久了,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2018 年 8 月,两人的矛盾激化,最终闹到了法院要求离婚。
在法院调解离婚时,苏瑶一时心软,答应让陈宇的父母在这套房子里享有永久居住权。
她不仅签了协议,还做了公证。
离婚后,前公公婆婆就顺理成章地住了进来,一开始说是帮忙照顾孩子。
苏瑶起初觉得,没离婚时前公公婆婆还算好相处,对孩子也挺上心。
但离婚后住在一起,情况慢慢变得糟糕。
刚开始,苏瑶和他们还算相安无事。公公婆婆照顾孩子,她则专心工作赚钱。虽然偶尔有些小摩擦,但总体还算平和。
然而,几个月过去,矛盾逐渐浮出水面。
有一次,苏瑶发现自己放在家里的贵重首饰不见了,找了好久都没找到。后来无意中发现前婆婆戴着那首饰出门,她心里很不是滋味。
苏瑶委婉地向前婆婆提起,希望她能把首饰还给自己。可前婆婆却理直气壮地说那是她儿子买给她的。
苏瑶为此和前婆婆理论,前公公也加入进来,一家人闹得很不愉快。
之后,苏瑶又发现家里的存款少了一大笔,询问之下才知道是前公公拿去给亲戚应急了,连招呼都没跟她打。
苏瑶忍无可忍,和前公公婆婆大吵了一架。
可这还不算完,前夫陈宇也时不时地跑来家里,名义上是看孩子,实际上每次来都找各种借口向苏瑶要钱。
苏瑶向前公公婆婆抱怨,让他们别再让陈宇进门。可公公婆婆却偏袒自己的儿子,说苏瑶太绝情。
苏瑶彻底愤怒了,这日子简直没法过了。
于是,苏瑶坚决地让前公公婆婆搬出去。
可前公公婆婆却仗着有居住权的公证,坚决不肯搬走。
无奈之下,陈宇和父母把苏瑶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老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1、陈宇和父母认为,苏瑶不应该让二老搬走,二老应该享有永久居住权。
《民法典》第 366 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陈宇和父母表示,当初离婚经法院调解,苏瑶承诺让前公公婆婆在此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还做了公证。
所以,陈宇和父母一致认为,苏瑶已经承诺并做了公证,那么,二老应该享有永久居住权。
2、苏瑶认为,前公公婆婆住在自己的房子里,给自己带来太多麻烦和损失,她不想让他们住了。
《民法典》第 368 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苏瑶表示,此前确实承诺前公公婆婆在该房屋里有永久居住权,而且,前公公婆婆也一直跟自己共同生活。
但后来双方矛盾不断,自己遭受了财产损失,现在不想让他们住了。
不过,前公公婆婆并没有在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所以,现在自己有权拒绝他们居住。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苏瑶之前写过承诺书,承诺给前公公婆婆永久居住权,并且做了公证,但是居住权要登记才能生效。
而苏瑶和前公公婆婆都没有去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最后,法院判决:此案居住权不成立。鉴于前公公婆婆在居住期间给苏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陈宇一家需对苏瑶进行相应赔偿。
在此给大家提个醒,通过合同设定居住权,务必去登记机构办理申请居住权登记,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 367 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另外,签订合同时,双方要约定好办理居住权的具体时间,还要明确,如果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重要的是,签订居住权合同时,要和对方协商好居住的具体细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