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爷一生未娶,但有一个私生子。然而,大爷让外甥给自己养老送终,承诺死后房子归外甥。外甥搬到舅舅家,精心照顾大爷8年。没料到,私生子将老人接走,一起生活4年后,大爷离世,私生子继承大部分遗产,外甥说:“我照顾8年老人,把花的钱还我!”随后,把私生子告上了法院,而法院的判决令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老杨年轻的时候向往自由,讨厌受到束缚,一直过着单身生活,十分逍遥自在。
可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逐渐变差,他开始为晚年生活感到担忧。
有一次,老杨生了一场重病,外甥赵晨在医院忙前忙后地照顾他。这场病过后,老杨开始思考起养老的事宜。
2011 年,老杨经过一番深思,把赵晨找来,表明希望赵晨能给自己养老送终。
老杨诚恳地跟外甥吐露心声,说自己这些年独自生活,也攒下了些家业。如今老了,身体又不好,身边需要有人照顾。
并且承诺,不会让外甥白忙活,自己去世后,位于顺义区的一套房子就送给赵晨。
赵晨听到舅舅这么说,心里有些不忍,但也有所顾虑,毕竟舅舅在外还有个亲儿子。
老杨看出外甥的担忧,便告诉他别担心,可以签一份遗赠抚养协议。
赵晨听舅舅这么一保证,觉得舅舅是真心让自己照顾,便答应了下来。
于是,老杨和赵晨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协议规定:由赵晨负责舅舅老杨的“生养死葬”,老杨去世后,其名下位于顺义区的房子归赵晨所有。
协议签好后,赵晨为方便照顾舅舅,就搬到舅舅家居住,悉心照料舅舅的日常生活。
赵晨照顾舅舅很用心,平日里买菜做饭自不必说,老杨生病时,他不仅精心护理,医药费也都是他出。
老杨心里很是满足,还专门写了遗嘱,表明去世后财产和房子都归赵晨。
外人见赵晨如此孝顺,都误以为他是老杨的儿子。
就这样,赵晨全心全意地照顾舅舅整整 8 年。
没想到,2018 年的一天,老杨的私生子张浩出现了,说要接父亲回家照顾,尽孝道。
原来,老杨虽一直未婚,却有个非婚生儿子,之前往来较少。
老杨见到亲儿子要亲近自己,很愿意跟儿子走。
赵晨见他们父子情深,也不好阻拦,便由他们去了。
张浩把老杨接走后,与其一同生活。
转眼到了 2022 年,老杨病重去世。
张浩以老杨亲生儿子的身份,继承了老杨的大部分遗产。
这时,赵晨心里很不是滋味。虽说自己和舅舅签的遗赠抚养协议没有执行到最后。
但这 8 年里,自己对舅舅可是尽心尽力,医药费、生活费没少掏。
可张浩只照顾了老人 4 年,就拿走了大部分遗产。
赵晨认为,张浩作为舅舅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该把自己照顾舅舅花费的钱补回来。
于是,赵晨将张浩告上法庭,索要为舅舅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
首先,张浩作为非婚生子,拥有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第 1127 条:遗产依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张浩虽是非婚生子,但在法律上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在这个案子中,张浩具备法定继承权,尽管老杨和外甥赵晨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然而,由于张浩中途接走老杨,遗赠协议未能执行到最后。
因为遗赠协议未完全履行至老杨去世,所以,赵晨无法获得舅舅承诺赠与的房子和财产。
其次,赵晨抚养了舅舅 8 年,履行了部分抚养义务,能否要求张浩补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 1144 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赵晨虽与舅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但未履行至舅舅去世,所以,他无法主张舅舅的全部财产。
不过,赵晨照顾了舅舅 8 年,确实履行了部分抚养义务,因而,他有权要求张浩在继承老杨遗产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最后是法院的判决。
依据《民法典》第 57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张浩和赵晨都认可赵晨未完全依照遗赠抚养协议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所以,赵晨不能主张舅舅老杨的财产。
但赵晨出示了为舅舅看病的票据,加上他的陈述,能够证明赵晨确实履行了部分抚养义务。
所以,赵晨照顾舅舅期间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应当由张浩从继承父亲的遗产中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张浩在继承父亲老杨的遗产范围内支付赵晨 16.8 万元。
虽说赵晨没有完整履行协议内的义务,但他也悉心照料老人 8 年,让老人安享晚年,所以,赵晨的这份付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那么,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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