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有一小伙街头售卖蟹黄锅巴鸡,主动让顾客免费试吃,一位大婶咧着嘴,满脸笑意地挤过人群,亲自动手把鸡肉串成一串,吃得是两眼翻白。摊主小伙实在忍不住,直接帮大婶装了一份并让她付钱,大婶又串了一串,声称:试吃觉得好吃才买呀,我今儿个没带钱,后天再来。网友纷纷表示:年纪这般大了,底线何在?
(案例来源:大象新闻)
他是一位普通的乡村小伙,小李既没高学历又没有专业技术,打工多年也未曾积攒下多少钱财,思来想去,小李不愿平淡度过一生,于是,经过一番细致考察后,他决定自主创业。
创业需要资金,大买卖小李无力投资,最终他决定投身小吃行业,小吃只需学会一门手艺,前期投入较少,回报也相对较快。
小李经过多方考察,最终相中了他人的蟹黄锅巴鸡,恰好当地无人从事此项生意,如果自己学会,便不会有竞争对手。
小李花钱学会了蟹黄锅巴鸡的制作之法,购置了整套设备,便开始在街头摆起摊来。
本地人未曾见过此种美食,为吸引众人购买,小李制作了一个免费试吃的招牌。
果然,招牌一竖起,一些好奇的顾客便会前来尝试,小李所卖的蟹黄锅巴鸡,一份为一小盒,售价 12 元。
众人试吃后感觉良好,价格也算适中,多数人都会带一份回去让家人尝尝,也有人尝了一块后觉得不合口味而不购买的,小李对此并不在意。
事发当日,小李再度出摊。小李将制作好的一锅蟹黄锅巴鸡放置在一侧,让路过的行人过来试吃。
老顾客看到后纷纷过来购买,带动了众多新顾客前来试吃,很快,小李的摊位前就围满了人。
正在此时,一位大婶也围了过来,摊位试吃的蟹黄锅巴鸡旁边放置了一桶竹签,是供大家扎着鸡块试吃所用。大婶过来后,也拿起一根竹签吃了起来。
别的顾客试吃,通常都用竹签,扎起一块品尝一下,大婶的试吃却与众不同。她用力一挤挤到最前方,张开双臂宛如一只护食的大鹅,将其他人阻挡在身后。
随后,大婶拿起一根竹签不停地扎向鸡肉,很快,鸡肉被她串在竹签上,形成了一串肉串,大婶张开大嘴狼吞虎咽。
小李即刻就留意到了大婶,然而人家前来试吃他也不好多言,怎料大婶毫无顾忌,吃完一串后,又串了一串继续吃,由于她吃得太过猛烈,还被噎得直翻白眼。
小李看得连连叹气,一份试吃的鸡肉,不多时就被大婶吃掉了一半,而且她把其他人拦在后面,一些想尝尝的顾客根本无法靠近。
小李忍不住了,因为这位大婶并非首次如此行事,她吃鸡肉倒也还能忍受,主要是她这般做法让其他人无法靠近摊位,影响了小李做生意。
小李直接询问大婶:“大婶,您已吃了几块了?”大婶丝毫没有感到难为情,说道:“吃了好几块了。”小李问道:“味道如何?我们说的免费品尝,是只让尝一块的。”
大婶一边用力咽下鸡肉,一边回应:“这不就得尝尝嘛,吃着好吃就买了。”
小李拿出提前装好的一份蟹黄锅巴鸡,说道:“我都已为您装好了,一份 12 元,现金扫码均可,您付钱吧。”
岂料大婶却说:“今日没带钱,后天再来购买。”说完,大婶竟然又串了一串鸡肉吃了起来。
小李强装笑颜,说道:“好,我相信您这一回,真的,后天来。吃完这两块,别再尝了啊!”
有人说道,现今难道还有吃不起肉的人吗?看大婶的穿着打扮决然不是穷人,分明就是爱占小便宜没有尽头。
从法律层面来看,大婶的行为的确存在一定的不妥之处。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小李设置免费试吃的活动,其初衷是让顾客通过少量品尝来决定是否购买。大婶明知是试吃却不管不顾地大吃特吃,其行为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和善良风俗,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嫌疑。
此外,如果小李劝阻之后,大婶仍然大量试吃,或许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获取不当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情形。
大婶免费试吃超出正常限度,实际上获得了本应支付价款方能享有的利益,给小李的经营造成了一定损失。倘若小李制止后大婶依旧如此,小李有权要求她赔偿损失。
所以说,大婶的行为在法律上虽未达到严重违法的程度,但从道德和民事规范的层面来讲,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
最后,有人表示如今大婶几乎成了令人头疼的存在,试吃本是摊主为吸引顾客的一种善意举动,让大家在购买前能够有个初步了解。
可大婶却毫无节制,不仅自己吃个不停,还阻挡其他人,影响了摊主做生意。这种贪小便宜、不顾及他人的行为着实自私。
假如是自己,在没打算购买之前绝对不会试吃,试吃后,即便不太满意,也会象征性地购买一点,这种做法才是正常人的行为。
事情到最后,小李也无奈地说,类似这种情况已不是首次出现,大婶也不是首次前来,如果这种现象一直持续,他只能取消试吃。
那么,你们认为大婶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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