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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买下一套二手房,价值约41万元,前后住了2年。怎料,房东突然上门说要

河南,一男子买下一套二手房,价值约41万元,前后住了2年。怎料,房东突然上门说要收房子,男子拿出购房合同。房东说:合同是假的,卖房给你的人是租客。男子听后愣了,立马去找前租客,几经周折,总算打听到了,前租客被抓了。男子心有不服,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如下,男子折返又问中介,卖房时为什么不核实?

(来源:小莉帮忙)

“猥琐发育,不要浪!”李强正躺在家里沙发上打王者,突然听到一阵敲门声传来。

他起身去开了门,一看,一个陌生中年男子站在门口,满脸惊愕地看着他,开口问:“你怎么在这住着?”

李强当时懵了,心里嘀咕着,这是我家,我不住这儿住哪儿?

陌生男子赶忙说道:“我姓郑,这房子是我的呀,租户一直没交房租,我过来看看情况,可你们怎么住在这儿?”

李强一听,立马反驳道:“你是不是弄错了?这房子是我买下来的。”

郑先生态度坚决,说这房子一直归他所有,而且是租给了一个叫周敏的人。

李强的媳妇听到外面吵吵嚷嚷的,急忙拿出购房合同递给郑先生看,想着以此证明房子是他们真金白银买的。

谁料,郑先生一口咬定:“合同是假的,我从来没签过,也没卖过这房子。”

这下可好,夫妻俩都呆住了,敢情是让人给骗了!

不过,郑先生提出要求,让他们赶紧搬走,毕竟房子是他的。

李强夫妻俩为此愁得不行,只能先去找那个把房子卖给他们的周敏……

原来啊,在 2022 年 8 月份的时候,李强和媳妇打算买套房子。为了稳妥些,就找了一家中介公司。

之后,中介公司的小赵给李强打了两回电话,说有一套房子特别符合他们的条件。

于是,李强和媳妇跟着小赵去看了房子,觉得挺不错的。

当时卖房的周敏也表态,只要价格合适,就卖。

随后,在中介公司的牵线下,李强夫妻俩和周敏把房价谈妥了,最终,李强花了 41 万把房子买了下来。

双方也签了购房合同。

之后,李强夫妻俩欢欢喜喜地搬了进去,一直住到房东郑先生找上门,这才惊觉自己上当受骗了。

李强去找周敏,却得到一个让他崩溃的消息。

周敏被抓进去了,原来,周敏不光卖了郑先生的房子,还卖了别人的房子。这事儿一暴露,她就进去了。

李强为了讨回 41 万购房款,把周敏告上了法庭。

接着,李强又去找中介公司,他气不打一处来,当初买房就是图个放心才找的中介,现在倒好,中介根本没把房产信息核实清楚。

李强说,要不是通过中介,自己也不会买到这问题房子,更不会上当。如今购房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得负责。

然而,中介公司给出的答复是,这房子不是大产权房。

这个回答让李强怒火中烧,要不是你们,我们能受骗?就算不是大产权房,你们也该有办法核实清楚啊!他强烈要求中介把购房款还给他。

但是,中介负责人表示,购房款已经给周敏了,而且还有全款收条,他们对李强的遭遇很是同情。

李强夫妻俩说:“我们不要你们同情,就想让你们把钱还给我们,我们是把钱给了你们员工小赵。”

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李强觉得特别憋屈:“现在我钱花出去了,真正的房东还让我搬走,我这简直是钱房两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判定呢?

1、李强通过中介买房却遭遇骗局,中介有责任吗?

《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介公司在为李强提供房源时,没有做到严谨细致地审核,存在一定的过错。

由于中介没有核实好房源信息,致使李强遭受损失,那么,李强完全可以要求中介返还中介服务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周敏作为租户,却将房东郑先生的房子卖给李强,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 266 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周敏伪造房东郑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通过中介公司以 415000 元的价格和李强夫妻俩签订买卖的居间合同。

而李强陆续支付给周敏购房款共计 409611 元。

周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且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周敏应当将 409611 元退还给李强。

3、李强目前尚未拿回购房款,下一步他计划起诉中介公司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东郑先生表示,他没想卖房,只是出租,希望李强能腾出房子。

李强也同意搬离。

关于购房款,李强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周敏索要 41 万购房款。

另一方面,中介表示可以把佣金之类的费用退还给李强。李强明确表示,接下来会起诉中介要求赔偿。(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大家觉得判决合情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