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买下一套二手房,价值约41万元,前后住了2年。怎料,房东突然上门说要收房子,男子拿出购房合同。房东说:合同是假的,卖房给你的人是租客。男子听后愣了,立马去找前租客,几经周折,总算打听到了,前租客被抓了。男子心有不服,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如下,男子折返又问中介,卖房时为什么不核实?
(来源:小莉帮忙)
王强正躺在自家沙发上玩着王者呢,忽然就听到一阵敲门声传来。
他起身去把门打开,这一看,门口站着个陌生的中年男子,一脸惊愕地瞅着他,张嘴就问:“你咋在这儿住着?”
王强当时就傻了,心里暗自琢磨,这是我家呀,我不住这儿住哪儿?
陌生男子赶忙说道:“我姓刘,这房子是我的啊,租户一直没交房租,我过来瞅瞅情况,可你们咋住在这儿?”
王强一听这话,立刻反驳道:“您是不是搞错啦?这房子是我买下来的。”
刘先生态度特别坚决,说这房子一直都是他的,而且是租给了一个叫孙丽的人。
王强的媳妇听到外面吵吵嚷嚷的,赶忙拿出购房合同递给刘先生看,想着用这个来证明房子是他们花钱买的。
谁知道,刘先生一口咬定:“这合同是假的,我从来没签过,也没卖过这房子。”
这下子,夫妻俩都呆住了,敢情是让人给骗了!
不过,刘先生提出让他们赶紧搬走,毕竟房子是他的。
王强夫妻俩为此愁得不行,只能先去找那个把房子卖给他们的孙丽……
原来呀,在 2022 年 8 月份的时候,王强和媳妇打算买套房子。为了保险起见,就找了一家中介公司。
之后,中介公司的小钱给王强打了两回电话,说有一套房子特别符合他们的要求。
于是,王强和媳妇跟着小钱去看了房子,感觉挺满意的。
当时卖房的孙丽也表示,只要价格合适,就卖。
随后,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王强夫妻俩和孙丽把房价谈好了,最终,王强花了 41 万把房子买了下来。
双方也签了购房合同。
之后,王强夫妻俩高高兴兴地搬了进去,一直住到房东刘先生找上门,这才发现自己上了当。
王强去找孙丽,却得到一个让他崩溃的消息。
孙丽被抓进去了,原来,孙丽不光卖了刘先生的房子,还卖了别人的房子。这事儿一败露,她就进去了。
王强为了要回 41 万购房款,把孙丽告上了法庭。
接着,王强又去找中介公司,他气得不行,当初买房就是觉得找中介放心,现在可好,中介根本没把房产信息核实清楚。
王强说,要不是通过中介,自己也不会买到这有问题的房子,更不会受骗。如今购房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得负责。
然而,中介公司给出的答复是,这房子不是大产权房。
这个回答让王强火冒三丈,要不是你们,我们能受骗?就算不是大产权房,你们也该有办法核实清楚啊!他强烈要求中介把购房款还给他。
但是,中介负责人表示,购房款已经给孙丽了,而且还有全款收条,他们对王强的遭遇很是同情。
王强夫妻俩说:“我们不要你们同情,就想让你们把钱还给我们,我们是把钱给了你们员工小钱。”
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王强觉得特别委屈:“现在我钱花出去了,真正的房东还让我搬走,我这简直是钱房两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该怎么判定呢?
1、王强通过中介买房却遭遇骗局,中介有责任吗?
《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介公司在为王强提供房源时,没有做到认真仔细地审核,存在一定的过错。
由于中介没有核实好房源信息,致使王强遭受损失,那么,王强完全可以要求中介返还中介服务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孙丽作为租户,却将房东刘先生的房子卖给王强,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 266 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孙丽伪造房东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通过中介公司以 415000 元的价格和王强夫妻俩签订买卖的居间合同。
而王强陆续支付给孙丽购房款共计 409611 元。
孙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且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孙丽应当将 409611 元退还给王强。
3、王强目前尚未拿回购房款,下一步他计划起诉中介公司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东刘先生表示,他没想卖房,只是出租,希望王强能腾出房子。
王强也同意搬离。
关于购房款,王强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孙丽索要 41 万购房款。
另一方面,中介表示可以把佣金之类的费用退还给王强。王强明确表示,接下来会起诉中介要求赔偿。(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大家觉得判决合情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