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检查出得了乳腺癌,大夫说扛过5年就会好转,5年后,女子买了一个黄金头饰奖励自己,不料,女子前往五金店买东西,金头饰不慎掉在地上,被男子捡走,女子找到男子后,没想到,男子说:以为是假的,还是个烂绳,顺车窗给扔了!女子:首饰丢了,我很难过。
(信息来源于:河南广播电视台 小莉帮忙)
陈玉芳,一个本就命运多舛的女子,竟被查出患有乳腺癌。
这一噩耗如晴天霹雳,瞬间将她打入绝望的深渊,她的世界仿佛失去了所有的色彩与希望。
然而,就在她心灰意冷之际,大夫的一句话犹如黑暗中的一束光,重新点燃了她内心的希望之火。
大夫告诉她:“只要扛过 5 年,情况就会好很多。”
这句话宛如一剂强心针,让陈玉芳下定决心积极治疗,一定要战胜病魔。
时光流转,陈玉芳凭借着顽强的意志,终于成功扛过了这艰难的 5 年。
她终于露出笑容,决定给自己买一份特别的礼物。
于是,她走进了金店,目光瞬间被一个精致漂亮的金头饰吸引,那是一朵璀璨的金花,价格也在她的承受范围之内。
没有犹豫,陈玉芳花费 1160 元将其买下,此后出门总会将它戴在头上。
可命运似乎总爱捉弄人。
有一天,陈玉芳前往五金店买东西,结账后往外走时,金头饰悄然从她头上滑落,掉在地上。
而此时的陈玉芳,对此却没有任何察觉,她拎着东西回了家。
到家换衣服时,头发散开,她才发现金头饰不见了,顿时急出一身冷汗。
她把衣服翻了个底朝天,又把屋里地上找了个遍,却一无所获。
慌乱之中,她匆匆穿上衣服直奔五金店。
在五金店老板的帮助下,陈玉芳查看了监控视频。
视频中清晰地显示,她往外走时,一个东西掉落脚下,而她并没有发觉。
就在她前脚刚走,一个黑衣男子走了过来,看到金头饰先是未捡,结完账再次经过时,弯腰捡起仔细端详。
当时陈玉芳就站在男子面前,可男子没有询问拿着金头饰离开了。
陈玉芳打听到男子的家,上门寻找,正巧遇到男子的母亲出门。
她说明来意,并表示自己有证据证明这是金子。
岂料,男子母亲竟冷漠回应:“你就是说破天,也与我无关。”随后锁门扬长而去。
陈玉芳无奈之下,又找到男子的联系方式,试图找回金头饰。
男子说:“当时以为是假的,我媳妇在副驾驶,我说交到柜台上,她却说这是假的,2 元店到处都是,还是个烂绳,就顺车窗扔出去了。”
陈玉芳满心疑惑,男子分明低头看了两次,若不是贵重物品为何要捡?一个男生,捡到绑头发的东西为何不还?
如今,金头饰丢失,陈玉芳悲痛欲绝。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又该如何评判?
陈玉芳能否找回她心爱的金头饰?
第一,陈玉芳的金头饰被男子拾得后,男子称是假的并扔掉,他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316 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黑衣男子捡到金头饰后,既未归还失主,也未送交有关部门,还声称将它扔掉,导致陈玉芳无法找回,因此男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男子坚持说金头饰是假的所以扔掉,能否以此理由免除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314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男子捡到陈玉芳的金头饰,就应当及时归还或送交,他以以为是假的为由,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拾得他人物品必须归还或送交有关部门,不能由拾得人主观判断物品价值。
所以,无论男子如何辩解,都不能改变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
第三,陈玉芳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回金头饰或相应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男子声称已将金头饰当作假的扔掉,应由他举证。
如果,无法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男子应当对陈玉芳进行适当赔偿。
在此基础上,也提醒大家,捡到他人物品务必归还或交给有关部门,莫因一时贪念,陷入法律纠纷。
有人说:“人家不接电话也是对的,人家是捡的好不好?又不是偷你的,个人感觉人家没有责任!”
那么,您认为男子应该赔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