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是正规法院!”四川广安,一女子酒后被一男子带去酒店发生了关系,醒来后女子报警称被强奸,可等警方来了,女子又改口说没强奸,只是为了让男子负责。双方随后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男子一次性赔偿3万元。然而,在支付了7000元后,男子便未再支付剩余款项。女子一怒之下,将男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继续赔付,却不想法院竟然判决协议无效! 2024年5月的一个夜晚,葛某某和唐某某在灯红酒绿的酒会上相遇。几轮推杯换盏之后,葛某某已有些醉意朦胧。唐某某见状,便主动提出送葛某某回家。
然而,在酒意驱使的下,唐某某却将葛某某带去了酒店,然后顺理成章的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清晨,葛某某从宿醉中醒来,发现自己身处陌生的酒店房间,身边唐某某还在睡觉。
她心中一惊,随即涌起一股莫名的愤怒和羞辱。在慌乱中,她拨打了报警电话,声称自己被唐某某强奸了。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对葛某某和唐某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然而,在调查过程中,葛某某的说法却出现了戏剧性的反转。
她承认自己当时虽然喝醉了,但并未完全失去意识。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虽然有些意外,但并不能算是被强奸。报警只是希望警方能调解下,让唐某某能给自己一个说法,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警方在了解清楚情况后,认为这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是属于民事纠纷,于是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葛某某和唐某某达成了《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约定唐某某一次性赔偿葛某某3万元,葛某某则不再追究唐某某的法律责任。
然而这份协议却像一张空头支票,唐某某在支付了7000元后,便不再提及剩余款项。葛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心中愈发愤怒和不甘。
最终,葛某某将唐某某告上法院,要求他履行协议,赔偿剩余的2.3万元。
法庭上,葛某某情绪激动,她声称自己虽然当时喝醉了,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唐某某的责任。
而且双方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唐某某就应该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赔偿责任。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
1、葛某某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葛某某是否处于被强迫或无法反抗的状态?
2、唐某某是否存在过错?
3、葛某某是否因此遭受了损害?
4、这些损害与唐某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的意见是:
第一,警方经过调查,并未认定此案属于刑事案件,而是按照民事纠纷进行了调解。
这足以说明葛某某与唐某某发生关系是自愿的,那唐某某就不存在过错。
第二,葛某某要求唐某某赔偿3万元,是认为唐某某在其醉酒的时候,趁其不备发生了性关系,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可是如果按照这个思路,那唐某某的行为应该构成强奸罪,但葛某某又说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因此,葛某某主张赔偿的依据与其说法自相矛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赔偿的依据必须是行为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既然葛某某与唐某某是自愿发生的关系,那又何来赔偿的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葛某某与唐某某签订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无效。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了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那既然《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无效,是不是代表唐某某可以向葛某某要回那7000元?
这个说法并没有错,法院既然认定调解协议无效,那就是全都无效,唐某某并不需要赔偿葛某某3万元,即便双方达成了合意也不行。
因此,如果唐某某打算要回这7000元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
按照规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最后,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葛某某自愿与唐某某发生关系,事后就不能反悔,更不能乱报警浪费司法资源。
其实严格来讲,警方即便不认定葛某某的行为属于诬告,也可以按照谎报警情来对葛某某治安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