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一女子结婚才6年,就发现丈夫在上海足浴时,认识个妹子,没几天就给她花1.6万买了个黄金手镯,他从来都没舍得给她买过金首饰,不但如此,丈夫还给妹子转账8888元和19800元,花21799元给她报培训班,女子气的直哆嗦,直接把妹子告上法庭,让她返还6.7万多元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判决,让女子当庭痛哭!
2018年,李女士披上了嫁衣,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嫁给了男子项某,她以为从此夫妻执子之手,相扶相携。
可婚姻才过去6年,她竟然发现项某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
当然,她没有抓到现行,而是发现,丈夫在上海“某足道”享受时,给一个叫史某的女子花1.6万买了一条项链。
男人送女人礼物,能是什么关系?李女士用后脚跟也能想明白。
她这个气呀,不仅是因为项某用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去外面拈花惹草,更痛心的是,婚前婚后,他都没给自己下这么大的血本买礼物。
丈夫2024年3月的一天跟这个史某认识,没几天就给她一掷万金,他们啥关系不言而喻。
而李某再一查,她才发现项某不仅给史某买了条项链,还给她转账8888元和19800元,花21799元给她报培训班。
李女士这么一算,都有6.7万之多了,项某给自己这个妻子花钱抠抠搜搜,出去扯犊子倒真是大方呀!
李女士气的天旋地转,心里悲凉的很,自从嫁给项某,她一心一意跟他过日子,精打细算,不乱花一分钱,可他在外面,却为了一个女人,花钱如流水。
李女士顾不上跟项某算账,她觉得当务之急,是把钱追回来,那是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项某无权处置。
至于她跟项某婚姻何去何从,把钱追回来再说。
李女士一纸诉状,把史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金项链,转账,培训费用,累计6.7万多元,请求法院判决赠予无效。
但史某只承认1.6万是项某赠予的,但8888元和19800元转账,其实是项某足浴的消费款。
因为当时,项某需要现金,她就给了项某现金,他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把钱还给了她。
如果李女士认为这两笔转账是项某的赠予应该提供证据,而不能只凭借猜测。同时,史某也不承认项某给她缴纳21799培训费的事。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赚取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单方面大额赠与他人,尤其是用于非家庭或夫妻共同利益的目的。
李女士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者之一,有权对项某的擅自赠与行为提出异议。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项某与史某之间的赠与行为,若基于不正当关系,则可能被视为违背公序良俗。
尽管法院没直接认定不正当关系,但如果赠与行为确实基于此类关系,则该赠与行为无效。
如果项某没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被视为违反夫妻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原则,从而部分或全部导致赠与行为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女士作为原告,主张史某返还项某擅自赠与的6.7万余元,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购买黄金手镯的1.6万余元,李女士提供了相关证据,史某也承认了,因此,这部分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对于项某向史某的两笔8888元、19800元转账,李某虽然提供了转账凭证,但并没能充分证明这两笔款项是赠与行为。史某提出抗辩,称该款项是项某的消费支出,并提供了相应的解释。
由于李女士没能提供进一步证据,来证明转账属于赠与,以及项某与史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因此法院对这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21799元的报班培训费,李女士同样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受赠人为史某。因此,法院对这部分主张也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确认史某与项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史某向李某返还1.6万余元。
听到法院的判决,李女士当庭痛哭!她明知道史某胡说,可她拿不出证据,感觉很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