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经营者 a 出售部分业务,给另一个经营者 b, 是否属于以上三者中的一种呢?
1,经营者合并?显然不算吧,a 不是跟 b 合并。
2,b 通过股权方式取得了 a 的控制权吗?也没有!b 无法控制 a!
3,b 通过合同方式控制 a,好像也不是。
本案中,a 和 b 不属于合并关系,也不属于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当然如果把 a 换成是 a 的下一级公司,比如 a 设置了专门负责的某个事业的 c 公司!这时候,就可以做文章了!
那就是其实交易的是 c 公司,b 获得了 c 公司的控制权!那这时候,就应该是符合本法案的要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