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放在自家门口的快递不见了,查看监控后发现是被一位老阿姨拿走的,张女士报警后和民警一起找到了老阿姨,对方虽然承认了东西是自己拿的。但却辩称:我要的是壳,那东西被我扔了!
早上八点多的时候,张女士家人取快递回来,因为有事要走开一会,想着反正就一会儿功夫,而且家里还开着门,应该不会有什么事,于是,便顺手把东西放在了门口的花坛上。 没想到回来时,却发现东西不见了,张女士得知此事后,心里非常着急,因为里面是她新买的配件。 张女士赶忙去查监控,发现东西是被一位不认识的老阿姨拿走的,张女士随即报了警。 民警带着张女士根据监控的提示找到了老阿姨的家,一开始老阿姨什么都不肯说,一直保持沉默。 这时,民警忍不住劝道,人家都找上门了,从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出,东西确实是你拿的,这东西对于人家来说很重要,可对于你来说一点用都没有,你只要拿出来还给人家就是了。
老阿姨见实在瞒不下去了,就承认了东西是自己拿的,但又说把东西扔垃圾桶了,因为自己要的是纸板,也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 和所有的老年人一样,老阿姨也有个习惯,平时出门总喜欢捡些废品回家,等攒多了就拿出去卖。 据老阿姨讲述,早上她路过张女士家的时候,见门口花坛上有一个纸盒,想着纸盒能卖钱,就顺走牵羊拿走了,回家把纸盒拆开后,就把里面的东西扔了,也没看是什么,因为她要的是纸板。 随后民警也查看了老阿姨家的垃圾,可里面都是些瓶瓶罐罐什么的,根本就没有张女士买的新配件。 后来老阿姨又说家里的垃圾都扔大垃圾桶了,垃圾都已经被运走了,民警觉得很奇怪,垃圾被运走了老阿姨怎么会知道的呢?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定性老阿姨的行为呢?
一、如果老阿姨说的是真的,她拆开后把里面的新配件扔了,她要的只是纸板,那她把张女士的东西随意毁弃的行为,即便尚不构成犯罪,也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老阿姨未满70周岁,那她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如果老阿姨说的不是真的,她把张女士的东西占为了己有,那她的行为已涉嫌盗窃,就算涉案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icon标准,也会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阿姨未满70周岁,那她至少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如果老阿姨屡教不改,经常做出这种事情,那即便东西不值钱,也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三、东西是张女士花钱买的,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受法律的保护,老阿姨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不管是老阿姨把东西扔了,还是占为了己有,她都应该赔偿张女士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要是没扔,那就最好了,只要把东西退还给对方就行了,相信张女士也不会再去计较的。最后,老阿姨也向张女士道了歉,并说可以赔点钱给张女士。 张女士表示,老阿姨生活也不容易,自己不会要她的钱的,只要她承认东西是她拿的,自己并没有冤枉她就行了,至于那新配件,自己可以想办法再买。
浩气长存
地上的垃圾是不能乱捡的,有个故事说有个小孩在草地上捡到个戒指,被他妈妈扔掉了,后来失主和警察找上门要她赔偿。
阿白
净瞎扯,要是都这样的话,街上的垃圾没人敢捡了
阿华
现在那些捡废品的真的有点讨人嫌,我今天把电动车放广场上离开了,把我没有喝完的矿泉水瓶拿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