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难做!”云南昆明,女子在店里时,看见道边一环卫工走着走着突然摔倒,她连忙跑

每日案论 2025-08-19 12:28:35

“好人难做!”云南昆明,女子在店里时,看见道边一环卫工走着走着突然摔倒,她连忙跑着冲出店门,把环卫工扶起,没想到,她的善举不仅没换来一句谢谢,对方还一直骂她,甚至报警诬陷是女子在道路上泼水,才导致她滑倒,就在女子百口莫辩时,附近商户的一个举动,还了女子清白。 8月18号,百姓关注报道,王芳(化名)是临街一家小店的店员,提起几天前那场“飞来横祸”,她仍气得直掉眼泪。 那天上午,店里没啥人,她就坐在店里看着门外发呆。 结果这时,她看见平常经常打扫她们这个路段的环卫工大妈,走着走着突然摔倒了,手里的扫帚都飞了出去。 当时她离张大妈不远,眼见大妈摔得动弹不得,她心里一紧,连忙跑出门想扶人。 刚跑到半路,另一男子也往这边跑,想帮忙,但王芳先一步蹲下身,把大妈扶了起来。 “大妈,你没事吧?”王芳边说边伸手。 没想到张大妈一把推开她的手,扯着嗓子喊:就是你!你刚才往地上泼水,我扫到这儿才滑倒的! 王芳愣住了,说你没搞错吧,我一直在店里,啥时候泼水了? 可大妈根本不听,嘴里反复念叨就是你泼的,还骂了很多难听的话,甚至掏出手机报了警。 王芳这下说不清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这种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大妈越说越激动,还指着王芳的鼻子,说你害我摔倒,必须给我赔偿,否则走着瞧。 就在王芳百口莫辩时,附近商铺的老板闻声赶来,听说了事情的起因后,他表示自家店铺的监控正好对着事发路段,肯定把大妈摔倒的全过程拍了下来,他可以翻翻监控还原一下事实经过。 如果王芳真是无辜的,那这个监控就能还她一个清白。 根据监控画面显示,大妈在街上走路,途径王芳店门口前时,突然脚下一滑,整个人摔在了地上。 过了一会,王芳才从店里出来,进入到了画面里,事发前根本没有往路上泼过水。 这监控拍得明明白白,大妈自己洒的水,咋能赖别人?店铺老板看着都生气。 人家小姑娘好心扶你,你不感谢就算了,还诬陷人,这哪说理去?要是没这监控,王芳这姑娘不得遭殃了? 现在做好事都得先想想有没有监控,不然真怕被讹。 记者联系王芳时,对方表示现在不想提这事儿,拒绝了采访。 有人说,环卫工人本应是众人十分尊重的对象,这下子就失德了! 这叫敲诈罪,顶格处理,不然谁敢扶?社会变成什么样了?法律应该对讹钱者处以严惩,不然的话社会道德被这些人败坏的底线全无。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大妈地行为?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散布虚假事实,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侵权。 大妈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当众指责王芳“往路上泼水导致其摔倒”,并报警称王芳“故意害她”。这一行为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 大妈明知王芳没有往地面上泼水,仍捏造事实指责王芳,存在主观恶意。 她通过公开指责、报警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导致王芳在围观群众中陷入“泼水害人”的负面评价。 王芳因被诬陷产生委屈、气愤等情绪,且商户明确表示“如果没有监控,王芳可能遭殃”,说明其社会评价已受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王芳有权要求大妈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大妈拒不道歉,王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公开澄清事实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监控视频作为关键证据,直接否定了大妈的诬陷,为王芳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妈报警称王芳“故意泼水害其摔倒”,虽未直接使用“犯罪”一词,但“泼水导致摔倒”可能被解读为“过失伤害”或“破坏公共安全”,如地面湿滑致人受伤。 如果警方初步受理并调查,可能对王芳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符合“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倾向。 本案中,大妈的行为更倾向于民事侵权,也就是名誉权侵害,而非刑事犯罪。 大妈的行为虽未达刑事标准,但已触及民事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大家在实施救助时,可注意保留证据,比如拍照、录像,好降低被诬陷风险。 同时,法律明确反对“以怨报德”,任何诬陷行为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但现实中,很多被讹的好人选择自认倒霉,主要是怕麻烦。不过这次有监控作证,王芳如果较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一场摔倒,让“扶不扶”的老话题再次刺痛人心。监控能还原真相,却难抚平被诬陷者的糟心。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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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以北

北方以北

1
2025-08-19 13:3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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