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患儿因发热住院诊断为感冒,输液后发生过敏休克后死亡】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9日,两原告之子肖某某因“发热3天”入住中医院,诊断为感冒,发热待查: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肺炎、心肌炎,原告共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2900.56元。住院期间由其两原告护理。9月11日,肖某某输液后发生休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原告陈述】2020年9月9日,两原告儿子肖某某发烧,到中医院住院治疗,9月10日输液后出现全身疙瘩,9月11日输液后,肖某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眼圈、嘴唇发紫,面部苍白,无力呻吟,被告亦未及时采取正确的抢救方法导致肖某某死亡。 【原告观点】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中医院辩称】根据鉴定报告,我院过错参与度是20%-30%,同意在该参与度范围内赔偿,请求法庭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过高,鉴定费、停尸费均是被告支付,要求一并处理。 【鉴定意见】某市中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肖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30%。 【经济损失】1、医疗费2900.56元;2、护理费为718.8元(43726元÷365天×3天×2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30元/天×3天);4、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797元(43726元÷365天×3人×5天); 5、死亡赔偿金874520元(43726元×20年);6、鉴定费22750元;7、丧葬费为42044.5元(84089元÷2);8、停尸费27000元;9、交通费酌情认定2000元;10、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原告痛失爱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本院酌情认定35000元。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两原告之子肖某某与被告中医院存在诊疗行为,被告对肖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方的过错参与度30%。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中医医院赔偿327146.25元。 【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医疗纠纷判例:患儿因发热住院诊断为感冒,输液后发生过敏休克后死亡】 【经审
梁伯伯
2025-08-19 21:27:54
0
阅读: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