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一15岁的留守女孩,在参加完同学聚会后,由主动提出护送的14岁同班男同

洋仔说法 2025-08-20 11:24:06

云南曲靖,一15岁的留守女孩,在参加完同学聚会后,由主动提出护送的14岁同班男同学送其回家。然而,行至僻静处,男同学突然试图侵害,因女孩剧烈反抗,他竟残忍地扼住其喉咙,导致其窒息身亡。为掩盖罪行,他还将尸体拖行二百余米后抛弃于路旁。如今,女孩的尸体还在殡仪馆,父母以往严惩凶手,而男同学是否会因为年龄原因豁免责任成为热议。   8月18日,大风新闻报道了一起恶性刑事案件,死者是一名才上初中的女学生,父母在外地打工,而嫌疑人是年仅14岁的男同学,让人不禁唏嘘。   2025年7月6日晚,15岁的少女林小雨(化名)应同班女同学李小萌(化名)邀请,前往李小萌堂哥家聚会。   现场共有十余名青少年,其中包括14岁的男生蒋小军(化名)。   当晚21时许,林小雨与李小萌结伴回家,蒋小军主动提出护送二人。   途中,蒋小军先将李小萌送至家中,随后独自陪同林小雨走向其住所。   据警方后续向家属披露,在僻静的村道上,蒋小军试图对林小雨实施侵犯,遭遇激烈反抗后,蒋小军用手扼压林小雨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事后,蒋小军将尸体拖行两百余米弃于路旁。   次日清晨,尸体被路过村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于中午将蒋小军抓获,尸检报告确认死因为“机械性窒息”。   林小雨的父母长期在海南务工,她独自留守家中已两年,邻居反映其“乖巧安静,鲜少外出”。   案发前,蒋小军曾向两名女生询问作业问题,此举降低了她们的警惕性。   案发后,蒋小军家属曾上门试图沟通,但被林小雨家人拒之门外。   截至2025年8月,林小雨的遗体仍存放在殡仪馆,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那么,从法律角度,蒋小军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蒋小军及其父母是否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呢?   1、蒋小军虽然才14岁,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发时,蒋小军试图对林小雨实施侵犯,但因为林小雨反抗没有得逞,这已经构成强 奸罪未遂或中止了。   而之后,蒋小军怕事情暴露,没有选择直接逃跑,而是对林小雨起了杀心,将林小雨扼压颈部至窒息死亡,这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蒋小军在报道中是14岁,如其已满14周岁,则蒋小军的行为符合在14周岁至16周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罪名,依法可以启动追责程序。   但是,蒋小军可能只是叫14岁,如还没有过完生日,则属于未满14周岁的情况。   此时,根据前述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蒋小军案发时即便未满14周岁,但涉嫌故意杀人罪,而蒋小军是侵犯未遂后杀人并抛尸,足以认定为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符合“情节恶劣”标准,仍符合这一条款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需由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但最终是否追责,具有不确定性。   2. 蒋小军可能以哪个罪名追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蒋小军扼颈致林小雨死亡,主观上明知可能造成死亡结果仍实施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属于既遂状态,又不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判罚。   而蒋小军侵犯行为因被害人林小雨反抗未得逞,属于犯罪的中止或未遂,处罚结果较轻,但或被故意杀人行为吸收,最终可能以重罪故意杀人论处。   3. 蒋小军因为才14岁,不存在适用死刑可能,而且也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即使蒋小军被定罪,因为其未满十八周岁,其最高刑罚也只会是无期徒刑,加上其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大概率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针对蒋小军,案件审理可能不公开进行,且犯罪记录将被封存。   4. 蒋小军无论是否追责,其父母应当赔偿林小雨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林小雨家属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蒋小军及其监护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但若对方家庭经济困难,实际执行可能受阻。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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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3xxx36

用户13xxx36

3
2025-08-20 12:34

暴恐份子无论大小都是危险的定时炸弹,本着对老百姓人身安全负责的态度,最好是对其物理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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