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法学院女教授“毒品运输逐步取消死刑”论文通过?其实,论文最令人警觉的,是她质疑我国将毒品危害“升格到民族兴衰高度”的正当性,完全无视鸦片战争以来毒品对中国社会造成的毁灭性创伤。 这位女教授叫莫洪宪,其论文名称为——《“厉行禁毒”刑事政策下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废止》,提出应以取消运输毒品罪死刑为起点,逐步废除所有毒品犯罪的死刑,试图颠覆我国禁毒斗争的伦理基础和法律实践。 但只要细读其论文,分析其论证逻辑、证据选取和价值立场,就会发现其中充斥着选择性忽视、偷换概念和危险的道德相对主义。 一是莫教授的论证存在严重的方法论问题,集中体现为以孤证替代共识,以或然性否定必然性。在论及毒品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时,莫教授仅仅只引用了一位台湾省学者的研究,声称吸毒行为与其他犯罪“不具有高度盖然性”。 她无视全球犯罪学研究中大量证实毒品与暴力、财产犯罪高度相关的权威成果,反而刻意挑选边缘学者的边缘观点以支撑其预设结论。并将“毒品是否必然导致犯罪”的实证性问题,偷换为“毒品是否应被视为最严重罪行”的规范性问题。 她忽视毒品产业链与洗钱、凶杀、腐败等恶性犯罪的系统性共生关系,仅聚焦于吸毒者个体行为,简化因果关系。这种论证方式,就像用“吸烟未必直接致死”为由反对控烟政策。 二是莫教授在价值判断上表现出危险的伦理倒错,试图通过解构危害性和转移责任来削弱毒品犯罪的道德严重性。 首先,她声称“毒贩主观上以牟利而非侵害健康为目的”。这一论点彻底颠倒了犯罪动机的伦理评价:毒品的牟利性恰恰建立在对他人生理和心理的摧毁之上。 如果按照她的逻辑,人口贩卖集团可以辩称“只为赚钱,无意剥夺自由”;器官贩子可以声称“只是中介,没有直接杀人”。 其次,她强调“吸毒者自陷风险应分担责任”。此观点滥用被害人学理论,混淆了自我损害与系统性剥削的本质区别。毒品成瘾性恰恰意味着自由选择的实质性丧失。 比如美国自由主义者认为,吸毒或不吸毒,戒或不戒,你的选择都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你想戒毒,美国政府可以提供帮助。你不主动去戒,那就说明你喜欢吸毒的日子,政府也不会强制干预。 如果你不幸吸死了,那也是你的自由选择,愿你回归主的怀抱。但这事本身就很扯,因为一个人染上毒品,可能是自由意志的选择,但染上毒瘾之后,就特么丧失了自由意志。极少有人能依靠自由意志扛住毒品,扛住那极度浓稠的多巴胺分泌。 三是莫教授论文中最令人警觉的,是其对我国禁毒斗争历史意义和政治正当性的系统性消解。她质疑国家将毒品危害“升格到民族兴衰高度”的正当性,完全无视鸦片战争以来毒品对中国社会造成的毁灭性创伤。 人民英雄纪念碑上首个主题浮雕就是——“虎门销烟”,它不仅揭开了鸦片战争的序幕,还是中华民族反抗列强压迫的重要精神象征,体现了民族自强与抗争的核心价值,是国家记忆对毒品危害的终极确认。 莫教授将这种全民共识贬为“观念障碍”,甚至呼吁“破除”,以抽象学术话语切割历史语境,否定禁毒斗争的民族生存维度。更加奇葩的,是她将毒品犯罪死刑称为“人权运动的退步”。 却对相关事实选择性失明:毒品产业链强迫吸毒、童工贩毒、虐杀禁毒人员,原本就是反人权。国家保护公民免于毒品危害,恰恰就是最大的人权保障。拉美等国家“禁毒失败”,恰恰就是因为国家能力被毒品侵蚀了,而非刑罚过重。 这种以“普世人权”为名否定特定国家历史道路的论调,本质是一种新自由主义式的法律移植,完全无视中国作为毒品受害国的独特国情。 莫教授声称“打击运输者无助于遏制毒枭”,却无视供应链打击的基本犯罪学原理:切断运输环节是瓦解毒品网络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如果按照她的逻辑,反腐败就应该只打“大老虎”而放过“小苍蝇”,反恐就应该只追主谋而忽略炸弹运输者。 最后,她主张“刑法对毒品市场无能为力”,暗示应转向“市场化治理”,说穿了就是为毒品合法化埋下伏笔。其实,恰恰是刑法的严厉性大幅提高了毒品交易成本,遏制了潜在犯罪者。死刑虽非万能,但却是不可替代的社会防线。 莫洪宪教授的论文,本质上是一场以学术语言包装的价值输出:它用个别案例否定整体危害,用抽象人权遮蔽具体受害者,用理论推演替代实践经验。这种论调若被采纳,不仅会破坏禁毒法律体系,更会侵蚀社会对司法正义的信任。 其实,法学研究固然需要批判精神,但坐标必须是人民的安全感与历史的正义性,而非脱离语境的教条或可疑的“国际趋势”。禁毒斗争关乎民族生存权与发展权,在这一问题上,任何学术自由都不能成为道德相对主义的避难所! 其心可诛,其言可鄙,其行可耻!
武大法学院女教授“毒品运输逐步取消死刑”论文通过?其实,论文最令人警觉的,是她质
任尔东西南北风
2025-08-21 08: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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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58
用户13xxx80
好早之前武大就被上级抽查过论文,结果太差,取消了好多硕士博士培养名额,武大属于屡教不改
用户10xxx43
这种人渣怎么还能在学校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