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女子在健身房上完私教课洗澡时,看到门缝里伸出一根手指头一样粗细的管状物

闻花听叶 2025-08-21 14:09:08

广东佛山,女子在健身房上完私教课洗澡时,看到门缝里伸出一根手指头一样粗细的管状物,动来动去,而后察觉到是被男教练用车内窥镜偷窥。由于男教练长得人高马大,女子虽然心里不适,但是并没有第一时间,而是过了2天才去报警。事后,虽然男教练被警方拘留4日,但女子难以释怀不仅将自己的经历曝光给媒体,还将男教练告上法庭。 据悉,男子彭某开了一家健身房,且是健身房里唯一的教练。 2023年,张女士通过朋友与彭某结识。 因为认可彭某的教学方法,张女士在彭某的健身房办了年卡,还购买了私教课,前后花了近5万元。 经过两年的相处,张女士已经把彭某当成了朋友。 前不久张女士在健身房上完彭某的私教课冲澡时,看到门缝里伸出一根手指一样粗细的管状物,动来动去。 张女士不明所以,俯身去看管状物时,结果管状物又缩了回去。 正当张女士纳闷时,怎料,那个管状物的东西又通过门缝伸了进来。 张女士好奇,于是通过门缝看了看,哪曾想看到了彭某的鞋和腿。 意识到可能被彭某偷看,张女士顿时被吓了一跳。不过,想到彭某身高一米八五以上,非常魁梧,张女士没敢吭声。 随后,张女士慌里慌张洗完澡穿好衣服,走出冲凉房,但并没有看到彭某。回想起管状物的形状,张女士猜测可能是车内窥镜。 过了一会儿,彭某拿了个外卖回来,似乎在制造不在场的证据,同时还故意询问张女士为何心情不好!而后听张女士说可能被人偷拍了,还摸了摸张女士的头,并安慰张女士可能是有人进来了。 想到一向看起来热心、正直的朋友,背地里却是这样的人!张女士难以置信!也难以接受。 一方面害怕,一方面又担心冤枉彭某,张女士回家后,便让彭某报警。 随后,因彭某称自己报警了,但是并不愿意提供报警回执,还将张女士拉黑。附近门店的监控又显示,事发时,只有张女士与彭某在健身房里。张女士于是便自己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更是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调查后,以彭某侵犯他人隐私为由,对彭某作出行政拘留拘留4日的处罚。 事后,张女士想到自己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担心彭某偷拍了自己并将相关的照片、视频上传到网上,焦虑不已!一直失眠。 虽然彭某已经被警方拘留,觉得将此事说出来丢人,但是又觉得将此事说出来可以提醒、保护更多的人!张女士最终鼓起勇气将此事曝光给媒体,同时表示已经委托律师,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彭某告上法庭,要求彭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 不过,采访中,彭某却表示自己并没有偷拍,是承认偷看张女士而被警方行政拘留。同时还表示自己是法盲,是为了早点出来做生意,所以就认罪了,接下来将找律师申请复议。 从法律上来讲,彭某作为具有认知、控制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承认自身存在违法行为的后果。 另一方面来说,不管是偷看,还是偷拍,都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彭某想要通过推翻事实,而撤销处罚结果,几无可能。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不同的体系。也就是说彭某被行政处罚后,并不能免除民事侵权责任。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侵犯他人隐私权给他人造成的往往是精神损失。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也就是说,张女士可以要求彭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是要求彭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还是比较困难的。 当然,不管如何,张女士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能够依法维权,同时提醒大家的做法都值得点赞!学习!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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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人到中年

人到中年

6
2025-08-21 18:07

健身房最它妈乱!

用户12xxx23

用户12xxx23

4
2025-08-21 21:07

光在门缝外面进进出出偷窥又不敢进来谁TMD受得了

弘坤

弘坤

3
2025-08-21 21:05

不是已经安装针孔摄像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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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花听叶

闻花听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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