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车在一美甲店门口摔倒,还把隔壁商户的电动车撞裂口了,而后没吭一声便走了。怎

律安说法 2025-09-15 18:23:17

女子骑车在一美甲店门口摔倒,还把隔壁商户的电动车撞裂口了,而后没吭一声便走了。怎料,几个小时后,又回到美甲店,声称是自己因为美甲店门口的台阶摔倒的,要求美甲店老板娘赔偿。美甲店老板娘懵了!与女子理论,女子随后还报了警! 据悉,阿美(化名)开了一家美甲店。 前不久的一天早晨8点左右,阿美坐在店里吃早餐时,听到咚的一声。 阿美吓了一跳,定眼一看,看到一名女子骑电动车摔倒在自家店门口。 随后,阿美出门查看情况,并询问女孩情况。结果,女子没吭一声,爬起来便走了。 女子走后,阿美发现隔壁商户的电动车还被女孩撞裂口了。 以为是女子怕承担责任,才匆匆离开,阿美还觉得女子做得不对,至少应该说声道歉。 可令阿美万万没想到的是,中午12点左右,这名女子又回来,找到她说自己的腿受伤了,要她跟着一起去医院看看。 “明明是你自己摔倒的,关我什么事?”阿美懵了,便与这名女子理论了起来。 对方指着她店门口的台阶说,解释说是因为她店门口的台阶摔倒的。 阿美认为对方是在无理取闹。 又因店里有客人,阿美和这名女子理论未果后,便不再搭理这名女子。 谁料,这名女子不依不饶,直接报了警。 由于民警来了后,阿美与这名女子仍各持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民警便让阿美配合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事后,阿美越想越生气,于是将此事曝光到网上。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这名女子在阿美门前摔倒能否要求阿美赔偿呢? 《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门口台阶或通道,通常被视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 也就是说,像本案这样,女子在阿美门前摔倒,阿美也是可能承担责任的! 而阿美最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阿美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与女子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假如阿美门前的台阶是原本房屋自带的,即经验收合格的,女子不小心撞到台阶摔倒,就与阿美无关。 反之,如果阿美门前的台阶,是阿美擅自垒砌的,即属于违章建筑,且存在影响行人通行的现实情况,这种情况下,阿美就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女子是故意撞到台阶摔倒借机讹人,否则,阿美就需要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即便涉案台阶系阿美擅自垒砌的违章建筑,女子在骑车时,自身也负有注意和观察义务,因未注意到台阶,不小心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明显的过错,可以减轻阿美的赔偿责任。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对方陷入恐惧心理,并基于该心理交付财物的行为。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女子是故意撞到阿美门前的台阶摔倒,欲借此向阿美索要赔偿,女子的行为就属于敲诈勒索。 这种情况下,阿美不仅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也还可以反过来追究女子的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产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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