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名母亲带着11岁的儿子去4S店看车,孩子因好奇钻进展车,并在车内找到

上海姚哥 2025-09-16 14:50:19

湖南湘潭,一名母亲带着11岁的儿子去4S店看车,孩子因好奇钻进展车,并在车内找到钥匙启动车辆,结果失控撞上玻璃幕墙,事故损失高达38916元。经过法院审理,判定4S店承担70%的责任,母亲承担30%的责任。 贺女士一直打算为家里换辆新车,于是带着11岁的儿子小涵来到当地一家4S店。展厅里灯光璀璨,车辆陈列整齐。销售员热情迎了上来,与贺女士聊起车型、价格。就在两人交谈间,小涵被一辆酷炫的电动车深深吸引。他轻轻拉开车门坐了进去,竟在储物格里找到了一把车钥匙。 出于好奇心,小涵按下了启动按钮。电动车瞬间发动,伴随着低沉的轰鸣声,车辆向前猛冲,撞上了展厅玻璃幕墙。玻璃碎裂,声音惊动了所有人。贺女士与销售员慌忙跑过去,看到现场一片狼藉,心中又惊又急。 事故发生后,4S店立即请来专业人员评估。维修费用、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用等累计共38916元。面对这笔损失,双方的矛盾爆发了。贺女士认为,4S店管理不当,车钥匙不该随便放在展车里。4S店则坚称,是孩子私自启动车辆才造成事故,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协商无果,最终走上法庭。 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贺女士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二是4S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三是孩子的行为该如何在法律上定性。 首先,法院认定贺女士作为母亲,确实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履行监护职责。小涵年仅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好奇心强,缺乏自控力。本应由母亲随时看护,避免意外发生。但贺女士沉浸在购车交流中,忽视了孩子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法院认为4S店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展车钥匙直接放在车内储物格,车门也未上锁,这一管理方式存在重大隐患,为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法院指出,4S店应当对展车钥匙妥善保管,确保展厅安全。 再来看小涵的行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行为,由监护人代理或追认。驾驶汽车显然超出了11岁儿童的能力范围,因此,小涵的行为不具有独立法律效力,责任必须由其监护人分担。 在责任划分上,法院结合多方因素作出判决:4S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贺女士承担30%的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在处理公共安全与监护责任纠纷时的平衡:经营者负有主要责任,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 这起案件给社会留下了深刻警示。对父母来说,监护责任不可缺位。贺女士的疏忽让孩子有机会钻进展车,最终酿成事故。法律要求监护人时刻注意孩子的安全,特别是在4S店这种公共场所。 对经营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不容忽视。车钥匙不该随意放在展车里,否则就是埋下隐患。4S店作为专业经营场所,理应制定完善的展车管理制度,避免给顾客和自身带来风险。 同时,这个案例也凸显了一个现实问题:未成年人因好奇心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孩子在超市打碎商品,在游乐场受伤,在小区乱用电梯……这些事件无一不考验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和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法律层面的解读也十分明确:监护人若疏于照看,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义务防止潜在危险,未尽到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未成年人的行为引发损害,责任最终由监护人和相关责任方承担。 最终判决,4S店赔偿主要部分,贺女士承担少部分,既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也契合社会公众的公平感。 案件之外,人们更应反思的是如何避免类似事故再度发生。对于家长而言,带孩子进入公共场所时,不能放任不管;对于商家而言,展车钥匙这样的高风险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否则,一旦出现损害,责任难以推脱。 这起事故本可以避免,却因为一时的疏忽和管理漏洞,演变成一场法律纠纷。孩子的好奇心无可厚非,但成年人必须为此建立法律与安全的边界。否则,代价往往要由父母与商家共同承担。 法律最终判定:4S店担责70%,贺女士担责30%。这一纸判决不仅是对纠纷的解决,更是一记警钟,提醒每一位监护人和经营者——安全从来不是纸上谈兵,而是需要在每一个细节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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