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都演不出来!新疆墨玉,一男子和妻子离婚,俩人写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给妻子2套房子,儿子归妻子抚养,男子每月按工资30%支付抚养费,可男子一直没给,儿子16岁时,将男子告到法院,要求男子支付抚养费44.4万元,律师到法院调取资料,发现儿子曾经和别的男子做了亲子鉴定,儿子的父亲另有其人,儿子已经把亲生父亲告过一次,获得19万抚养费,亲父每月给他4000元抚养费,一直到他18岁,男子得知真相,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既然儿子不是他的,他就没必要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亮了! 2003年8月,黄先生和刘女士相识,俩人相处很好,2004年1月,俩人登记了结婚。 结完婚后,俩人感情不错,2009年9月9日,儿子黄某某出生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二人发生了矛盾,日积月累,感情最终破裂,2012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签了《离婚协议书》。 为了给儿子一个好的生长环境,黄先生把两套婚内房产都给了刘女士,并且约定,儿子黄某某由刘女士抚养,黄先生支付工资的30%作为抚养费,每月的1号,黄先生向刘女士支付1200元。 俩人离婚以后,刘女士给儿子改了名字,随自己姓,黄某某的名字改为了小刘。 转眼间到了2025年6月,小刘16岁了,他在母亲刘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将父亲黄先生告上了法院。 小刘提出诉求,要求父亲黄先生支付从2012年11月1日~2025年5月1日期间的抚养费44.4万余元,这笔费用是以黄先生月收入为基数,按照30%的标准来计算的。 并且要求,从2025年6月1日起,直到小刘独立生活,抚养费依旧要按照黄先生月收入11871元的30%来计算,并且要按时支付给小刘。 为了证明自己和黄先生是法定亲子关系,小刘向法院提交了《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清楚的写着: 黄某某(小刘)出生于2009年9月9日17时50分,母亲刘女士,父亲黄先生。 可万万没有想到,2025年7月10日,律师去某法院调取资料,发现了一个巨大的秘密,小刘不是黄先生的亲生儿子! 因为资料上显示,小刘曾经提起过一场诉讼,请求判令生父李先生支付小刘2009年9月10日~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 这笔费用包括了小刘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共计80.5万余元。 小刘还要求,从2021年11月1日起,生父李先生需每月支付他抚养费8484元,直到他大学毕业24岁为止。 在诉讼期间,小刘和李某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刘是李先生和刘女士的亲生儿子。 某法院进行了调解,最终由小刘生父李先生向小刘支付2009年~2017年的抚养费共计19.2万元。 之后李先生每月再支付小刘抚养费4000元,直到小刘18岁止,李先生每月可以探望小刘2次。 也就是说,小刘压根和黄先生不是父子,而是李先生的儿子,黄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离婚协议书,并把两套房子给了刘女士。 如今的情况就是,小刘已经拿到了生父李先生给的抚养费,又想拿到名义上的父亲黄先生的抚养费。 黄先生得知真相,肺都气炸,如今前妻刘女士又来问他要抚养费,想吃了东家吃西家,贪心不足,太过分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黄先生是否有支付小刘抚养费的义务。 由于小刘的亲生父亲李先生已经向小刘支付了抚养费,这就表明小刘已经获得亲生父亲支付的抚养费权益。 黄先生在法庭上提出,既然小刘不是他亲生儿子,那么离婚时签的协议就存在重大误解,应当撤销协议中一部分内容。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又该怎么认定呢?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黄先生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以为小刘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才同意将两套房产给刘女士,并承担抚养费,这是基于对亲子关系的重大误解。 当他得知小刘并非自己亲生后,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部分的内容。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小刘的亲生父亲是李先生,黄先生与小刘没有血缘关系,且不存在收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等特殊情形,所以黄先生对小刘无法定抚养义务,无需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小刘的亲生父亲李先生已经通过法院调解,承担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小刘的抚养费权益已得到保障。 他不能就同一抚养需求向不同的人重复主张抚养费,所以法院驳回了小刘要求黄先生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7月29日,法院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黄某不需要支付小刘抚养费。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不吃亏!
电视剧都演不出来!新疆墨玉,一男子和妻子离婚,俩人写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给妻子
王哥说世情
2025-09-17 18: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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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然一笑
房子要不回来了,这男的生育权被剥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