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李某因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欠下多年抚养费,被前妻张某告上法庭。面对诉状,李某怒火中烧,直言:“我都病成这样了,她不是不知道?女儿也不是我一个人的,凭什么让我全出!”一番话道出无数中年人的辛酸,但在法律面前,这份义务却并不能轻易逃避。 2010年,李某和张某婚后迎来女儿李小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可十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走向分手。2020年1月,他们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张某生活,父亲李某承担全部抚养费。这份约定写进协议,看似明晰,却在三年后引爆矛盾。 2023年3月,李某突发疾病,失去了劳动能力。没了工作,每月无固定收入,生活本就捉襟见肘。他开始拖欠抚养费,前妻多次催促无果。到了2024年12月,张某一纸诉状递上法庭,要求李某按每月700元的标准,自2020年起直至孩子18岁止,支付抚养费。 接到传票的那一刻,李某怒不可遏。他反复抱怨:“我都病得不能干活了,她不是清楚得很?再说,女儿是我们俩的,凭什么全让我承担?既然告我,那我还就一分钱不给了!” 这场对话真实揭开了家庭破裂后最现实的矛盾:父母的责任,能否因疾病、失业等原因而减免?抚养费到底应不应该继续交? 从法律角度看,答案很明确。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并不影响义务的存在。《民法典》第1067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5条进一步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数额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决定,但无论如何,义务不会消失。换句话说,李某即便生病丧失劳动能力,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抚养。 不过,法律也并非铁板一块。在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数额可以减免。例如: 第一,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支付,另一方具备抚养能力的,可以减免。第二,被判刑服刑,若无财产,出狱后继续承担。第三,对方再婚且继父母愿意负担抚养费的,可以适当减少。第四,抚养费是动态的,恢复支付能力后仍需恢复原数额,甚至可能增加。 李某的情况,表面看似乎符合减免条件。但法院调查发现,他虽失去劳动能力,但仍有一定积蓄、失业保险金、补偿金、公积金等,具备基本支付能力。换句话说,他不是完全无力支付,只是无力承担原来约定的全额。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仍需承担抚养义务,但金额酌情减少。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李某经济情况,裁定他自2024年8月起,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同时,对此前部分欠费做出结算,总额约2万余元。 听到判决,李某沉默了。他在庭审中几度哽咽,坦言自己深爱女儿,只是现实让他力不从心。张某也承认,李某未生病前一直尽心尽力,常常给孩子买东西,陪伴女儿成长。只是疾病让生活天平骤然倾斜,冲突被推到了法庭。 这起案件折射出独特的现实困境。许多中年人背负房贷、子女教育、父母养老,一旦失业或生病,家庭负担立刻难以为继。张某的诉讼看似无情,却是保障孩子基本权益的必然选择。李某的愤怒,也折射出独生父亲在责任与现实夹缝中的无奈。 值得注意的是,抚养费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亲情的体现。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不只是为了保障孩子的物质生活,更是为了提醒父母:孩子的成长不能因大人的分歧而受伤害。 在现实中,许多父母将抚养费视为“惩罚”或“恩赐”,甚至以是否给钱作为与前配偶博弈的筹码。但事实上,抚养费的对象是孩子,不是前夫或前妻。孩子既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也不该为父母的矛盾买单。 河南周口这起案件的判决,既遵循了法律,也照顾了人情。既没有让李某完全脱责,又考虑到他的经济困难,酌情降低金额,既保障了孩子的权益,也让父亲有履行的可能。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刚柔并济”的体现。 然而,真正值得反思的,是李某那句“既然你告我,我就一分钱不给了”。这种赌气式的情绪,背后是许多父母常见的误区:把抚养义务当作夫妻关系的延续,而忽视了它本质上是对子女的责任。 孩子不是筹码,不是武器,更不是负担。抚养义务是底线,无法转嫁,也不能逃避。 法律的意义,不只是判决数字的多寡,而是提醒所有父母:无论婚姻是否存在,孩子始终需要被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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