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房东把40平的房子租给一租客,每月租金500,对方说要拿来当仓库,可房东后来才得知,房子里竟住着个90岁的老太,事情败露后,租客才坦言说那是他母亲,为了方便照顾老人才租的房,他保证老人一生病就接回家,不会在房子里发生意外。房东被租客的孝心打动,同意了,谁知过了几个月,租客母亲竟在房子里病逝了,房东索赔3000,却遭到拒绝。 2024年4月,做小生意的租客通过中介租下了周师傅40多平米的公寓,说要用做库房,只放东西不主任。 周师傅想着房子不大,当仓库也合理,爽快签了约,5月1号起租,每月租金500元,合同上写明了不准转租转借给别人。 周师傅平时不住宜春,房子租出去后就没再管。 直到几个月后,周师傅从邻居口中听说,这房子根本没被用作库房,而是住着位90多岁的老太太。 周师傅一听,立马找租客对质,租客倒也坦诚,说这位老人是我妈,原本跟我们夫妻俩住,但是我妈起得早,跟我们这些年轻人过不到一块儿,互相影响,我就寻思单独给她租个房子,也方便照顾她。 对方百般祈求,希望周师傅把房子继续租给他,周师傅心软同意了。 但是,周师傅也留了个心眼,众所周知,现在没有哪个房东愿意把房子租给高龄老人,万一出事,风险太大。 所以,他就提出重新签一份合同,里面要加上些有关于老人居住的条款。 租客知道周师傅的顾虑,就信誓旦旦保证,说我是孝子,绝不会让老人在这儿出事,万一她病了,我马上接回家,不给你们添麻烦。 周师傅听后想着人家也是为了尽孝,他看对方也不想加关于老人的条款,干脆再次退步,没有在合同里加。 就这样,时间来到今年9月,租客突然要退租。周师傅感觉不对劲,就赶到房子里,眼前一幕让他不寒而栗,殡葬装饰竟装满了整间屋子! 物业的人说,老太太已经在这屋里病逝了。 周师傅细一了解才知道,租客瞒着他母亲病重卧床这件事好几个月了,更过分的是,老太太去世后,租客还冒充业主在小区放了2天的遗体。 这可把周师傅气坏了,人终究是在他房子里没的,他想想都觉得晦气,这房子以后还怎么租?家具都得换新的! 他要求租客赔偿半年租金3000元,可租客态度强硬,一分钱不肯赔。 眼看双方闹得不愉快,社区工作人员也介入了调解,但租客坚称老人属于自然死亡,不关他的事,拒绝任何补偿。 社区也没辙,只能建议周师傅走法律途径。 现在周师傅犯了难。当初他轻信了租客的孝子承诺,没把老人居住条款写进合同,如今想维权都缺少书面证据。 他不禁猜测,租客一开始隐瞒房子的真实用途,其实是早有预谋! 如今他要不到赔偿已经够闹心了,更让他揪心的是,这房子以后出租或出售,别人听说老人在这儿去世,肯定得压价。 有人说,说实话,支持房东,租客欺诈在先,老人去世估然理解,在此之前已有征兆,租客可以送老人去住院,在别人家里去世且停尸2天,换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接受!将心比心! 但也有人认为,90岁高寿正常死亡对房子没影响。 有人反驳,说死过人的房子,不管是正常非正常,房子都大打折扣了,所以房东索赔3000块并不过份。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客与周先生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房屋用途为“库房”,但实际将房屋用于高龄老人居住,且未在合同中披露该用途。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诚信原则,承租人负有如实告知租赁物使用目的的义务。 虽然法条没有规定“改变用途需赔偿”,但租客隐瞒真实用途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房屋因老人病逝产生“污名化”损失,实质上构成了对租赁物价值的损害。 周先生要求赔偿租金损失,可基于租客违约改变用途导致房屋贬值的事实,主张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租客隐瞒老人居住事实,导致房屋因老人病逝产生“非适租状态”,比如传统观念中的“凶宅”,违反了合同中“库房用途”的约定,直接导致周先生未来出租或出售房屋的收益减损。 根据第577条,周先生可主张租客未履行“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的义务,要求其赔偿因房屋贬值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家具更换费用、租金差价等… 同时,第708条虽规范出租人义务,但可反推承租人不得通过隐瞒用途使租赁物陷入“非适租状态”,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大风新闻 2025-9-18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离大谱了!”河南开封,一男子花35万买了套房,空置期间,物业费照交,可等他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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