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37岁男子参加前同事的生日宴,席间与众人饮下一斤多白酒。散场后,前同

静雅蕉叶摇风闲 2025-09-20 18:08:25

湖北武汉,一37岁男子参加前同事的生日宴,席间与众人饮下一斤多白酒。散场后,前同事委托未饮酒的甲同事驾车送他和另一位醉酒的乙同事回住处。车辆行至一处昏暗的停车场,二人踉跄下车。甲同事以为二人已安全抵达,便驾车离去寻找车位。谁知,停车场边缘与活动板房间有一条1.5米深的隐蔽沟壑,且未设置任何防护栏。男子在监控盲区失足跌落深沟,经送医抢救,终因创伤性休克及急性酒精中毒不幸离世。事后,家属将10名聚餐者及停车场管理方等4家相关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64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红星新闻9月18日报道,2017年7月25日,徐明(化名)刚刚从北京出差到武汉,心情颇为轻松,接到前同事罗浩(化名)的电话,邀请他参加一场生日聚会。 罗浩的女友刘薇(化名)当天过生日,一群朋友约在一家本地餐馆聚餐。 徐明本想稍作休息,但碍于情面,还是答应了邀请。 餐桌上,酒瓶也一瓶接一瓶地打开,罗浩、徐明和另一位前同事吴波(化名)三人喝了一斤多白酒。 徐明酒量一般,但碍于场面,还是跟着多喝了几杯。 李某(化名)因需开车,并未饮酒,全程以茶代酒。 晚上十点多,宴席散场。 罗浩担心徐明和吴波酒后无法独自返回,便委托未饮酒的李某开车送他们回住所,李某驾驶罗浩的车,载着徐明和吴波驶向目的地。 车辆抵达某停车场时,徐明和吴波先后下车。 监控视频显示,徐明下车时身体明显摇晃,几乎无法站稳,吴波情况稍好,但同样步履蹒跚。 李某并未过多停留,他以为徐明和吴波的住所就在附近,便驾车离开,寻找停车位。 然而,停车场的边缘与相邻的活动板房之间,有一条宽约1米、深约1.5米的沟壑。 由于夜间灯光昏暗,且沟壑周围未设置任何护栏或警示标志,很难被察觉。 之后,徐明和吴波离开货车尾部,走向货车右侧的监控盲区,几分钟后,徐明独自摇摇晃晃地走回停车场中央,随后又折返盲区。 晚上11点左右,吴波突然冲出盲区,大声呼救,徐明跌入了沟中! 附近路人帮忙拨打120和110,救护车于23点31分赶到现场,将徐明送往医院。 遗憾的是,徐明因伤势过重,于次日凌晨1点33分宣告临床死亡。 悲痛之余,家属认为相关方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照顾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浩、李某、吴波等10名聚餐参与者以及停车场的产权方、管理方等4家公司赔偿金额共计164万元。 李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家属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和急救费共计5426元。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过错的认定,主要要是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相应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合同义务以及先前行为义务等其他义务。 第一,对于组织人员罗浩,其组织酒局并主动邀请徐明,还与徐明共同饮酒,基于该先前行为,在徐明处于醉酒后认知能力和自理能力下降的危险状态时,使他产生了对徐明的救助和照顾义务。 罗浩虽然采取了委托李某送人的措施,但措施并未有效消除风险,徐明未安全抵达,应被视为未尽到充分义务。 第二,对于受托人员李某,其接受罗浩的委托,驾车护送徐明和吴波,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李某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罗浩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即安全送达,但李某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即未确保徐明安全就离开,违反了相关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对于涉事停车场的管理方和产权方,作为经营管理方,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现场勘验,事发停车场与相邻地块存在1.5米深沟壑,却未设置防护栏及警示标志,且夜间照明不足。 作为专业停车场管理公司,应当预见醉酒者等特殊群体可能面临的风险,却未采取基本防护措施,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责任。 管理方虽然将停车场租赁给某戊公司经营,但未确保承租人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存在选任过失,要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对于其他共饮者及其他公司,因无证据证明存在强行劝酒行为、对徐某坤离席后的状态有明确认知。且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照顾义务等情况,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徐明作为成年人,应知过量饮酒可能导致意识模糊、行动能力下降以及深夜在陌生环境中独自行走的危险性,却未主动要求同行人员护送或联系家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责任方的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法院认定停车场管理方承担50%责任,罗浩及李某承担5%责任,徐明自行承担45%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了徐明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44万元,遂判决停车场权属及管理方分别赔偿36万元,罗浩及李某各承担3.6万元,驳回李某反诉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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