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欣欣涉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分手索要赔偿切不可敲诈勒索!   翟欣欣涉敲诈勒索案

周垂坤 2025-09-20 21:01:18

翟欣欣涉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分手索要赔偿切不可敲诈勒索!   翟欣欣涉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获刑12年!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年6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7月至9月间,翟某某提出离婚,以举报苏某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 2017年9月7日,苏某某坠楼身亡。翟欣欣涉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数额特别巨大,被判有期徒刑12年翟欣欣案一审宣判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为何翟欣欣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犯罪。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的构造为:对他人实施恐吓行为,相对方因受恐吓而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心理而处分或者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因此取得财产,被害人最终遭受财产损失。   在恐吓的方式上,有两种:一是直接实施暴力,二是以暴力或其他恶害相威胁。在前述案件中,翟欣欣索要高额精神损失费,在索要的过程中以曝光苏某某公司经营状况为威胁,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情节上还有一定要求。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入罪,若是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需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   根据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前述案件中,翟欣欣索要千万精神损失费及房产,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还应当加重处罚。 2.  分手索要赔偿的边界在哪里? 首先,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分手赔偿一般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提出,可能伴随情绪化表达,但不构成威胁或要挟。而敲诈勒索,一般明确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如以曝光隐私、伤害人身安全等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手段具有压迫性,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其次,从主观动机来看,分手赔偿通常是基于一方认为自己在恋爱中付出较多,希望获得一定经济补偿,目的是弥补自身情感或经济上的损失,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敲诈勒索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总的来说,分手费本身是双方协商的经济补偿,若通过合法、自愿的方式达成,不构成犯罪。但若一方以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且达到数额或情节标准,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行为、动机、手段及数额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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