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房东以16万的价格,把房子租给女子15年,结果女子刚住3个月,家里老人生病,她只能回老家照顾,为了减少损失,走之前把房子转租给了别人,每个月租金5000元。房东知道后,直接找过来,要求新房客搬走,还把房子的水电气都断了。女子从老家回来,房东又让她也搬走,说要把房子卖掉,等拿到卖房款再退她之前交的租金。这时女子拿出当初签的租房合同,房东一看,当场懵了。
2025年6月的一天,杭州的夏女士突然接到租客电话,说房东找上门来,让租客月底前必须搬走!
夏女士一听气坏了,自己花16万租来的房子,白纸黑字签的合同,租期15年,这一年还没到,房东有什么权利赶人。
这事得从2024年入冬说起。夏女士的孩子在杭州上学,她琢磨着要是能在这边找份工作,一家人就得有个落脚之处。
最着急的就是找个能长期住的房子。她找到中介说明要求,一定要能长租的,越稳越好,别住不了几天老搬家。
中介很给力,没几天就带她看了套87平的房子,房东挺干脆,说能租15年,但租金要20多万。
夏女士觉得这个价格很合算,但眼下手里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只好让中介再去商量:要是能降到十几万就定了。
没成想房东还真同意了,最后16万敲定了15年的租期。
签合同那天,夏女士把条款看了又看:从2024年12月9日到2039年12月8日,整整15年,16万一次性付清,不用交押金。
算下来每个月才888.88元,要知道同地段的房子每月都得好几千,她都有些怀疑有诈。
她忍不住嘀咕,都说摊小便宜,吃大亏,这价格会不会太便宜了?
中介赶紧解释:“您是一次性付了全款,而且房子太老旧,不装修没法住,这些钱都得你出,不便宜谁租。
短租价格高,但中间经常断租,平均下来也不划算,这一下提前收了15年房租,多省心。
装修费,租房必备几大件都省了,物业费也得您承担,所以价格才低。夏女士觉得说得在理,就签了合同。
刚拿到房子时,屋里别提多糟了:墙壁漆黑还掉皮,沙发发霉,椅子蜕皮,不装修真是没法住。
夏女士自掏腰包翻新,里里外外收拾干净,2024年12月中旬,一家人终于搬了进去。
可没住多久,老人突然生病,她没办法,只能带着家人回老家照顾。
看着刚收拾好的房子空着,夏女士觉得可惜,就通过中介转租了出去。
签了合同,租期从2025年3月10日到12月9日,每月租金5000元。本以为这样挺好,谁知道6月就出了岔子。
夏女士赶紧找房东理论,房东认为她低买高卖,一是觉得当初租金太低不对劲,二是说她转租没打招呼。
可合同上明明写着:该房乙方可以自住,也可以转租,乙方无需甲方同意即可转租,转租后租金归乙方单独所有。
她觉得自己没做错,就没让租客搬,让租客安心居住,她会处理好这件事。
可房东一看不搬走,接下来的操作更过分,直接断水断电!租客没水没电没法住,只能退租。
更气人的是,房东还把门锁换了,后来夏女士才知道,房东是想把房子卖掉,打算等房子卖了再跟她解除合同、退租金。
夏女士坚决不同意,自己花钱,操心费力把房子修好,刚住没几天,现在又要卖掉房子哪有这个道理。
你卖房也行,把租金和装修钱都给我,我就搬走,现在没退钱就让我搬家,还只肯写借条,这怎么行?
她翻出合同,上面写着租赁期间房东要卖房,得提前一个月告知她,她有优先购买权。
就算她不买,房东也得告诉买房的人有这份合同,而且房子卖了,合同照样有效。
之后双方协商,夏女士说要么退租金加上赔偿共计17万损失,要么让她继续住。可房东只愿意退15.5万元,双方谈不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716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夏女士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该房乙方可以自住,也可以转租,乙方无需甲方同意即可转租,转租后租金归乙方单独所有。
所以夏女士的转租行为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房东以夏女士转租未打招呼为由赶人是不合理的。
《民法典》第725七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房东虽然想卖掉房子,但夏女士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新房主也不能随意要求夏女士搬走。
除非房东与夏女士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存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否则房东不能单方面要求夏女士搬离。
此外,房东断水断电、换锁等行为可能构成对夏女士合法权益的侵害。
如果夏女士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以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房东的做法,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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