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以租代购,花251140元买二手奔驰E300,交7万押金后,每月租

茂彦学法 2025-09-24 14:05:39

浙江杭州,男子以租代购,花251140元买二手奔驰E300,交7万押金后,每月租金5040元,3个月后男子去保养车,意外得知那车并非E300而是E200,男子慌了,立马停交租金,要求退车退押金,谁料,车行直接把车开走,还顺带走他车子里的贵重物品。男子气不过找媒体,卖家直接甩脸:合同是你签的,车子也是你亲自到场验货,你不交租金,人家肯定要收回车。结局差点没把男子气晕。 夏先生在浙江杭州搞装修,为了充门面,也为了谈生意方便,他打算购买一辆奔驰车。 今年5月初,在一个亲戚的介绍下,夏先生认识了做二手车生意的韩姐,他告诉韩姐自己想找辆奔驰车。 不久,韩姐给他发来一张奔驰车图片。 夏先生一看,车尾的车标是E300L,他挺喜欢这款车,当即就跟韩姐了解该车的车况。 一番交谈后,夏先生对车子各方面很满意,决定拿下。 韩姐告诉夏先生车子总价251140元。 夏先生考虑到自己手里没那么多资金,打算以租代购的方式入手。 他原本打算将车子登记在妻子名下,但是韩姐那边说他妻子征信不好,最终登记在夏先生小舅子名下,他是担保人。 5月15日,夏先生来到韩姐的车行,韩姐却把他介绍给第三方车行负责人。 韩姐说夏先生看中的那车子是他们那边的,合同也跟他们签。 之后,第三方工作人员拿出一份电子合同给夏先生看,合同上面甲方那一行是空白的,乙方是夏先生的小舅子,他是担保人。 双方约定先交7万元押金,租期为36个月,每个月租金5040元,每月20号支付当月租金,乙方按规定按时缴纳租金,租期满后车子过户给夏先生。 合同没有纸质版的,夏先生当时也没多想,他认为毕竟是亲戚介绍,应该有保障,所以当天就把钱转给韩姐了。 交了7万块钱后,夏先生也没仔细看车,就把车开走了。 接下来的几个月,每个月夏先生都按时支付租金,车子也开得挺顺利。 时间来到8月份,有一天,夏先生开车去4s店保养,人家告诉他这个车子根本不是E300,而是E200。 夏先生一检查、核对,才发现真的弄错了,他赶紧联系韩姐,但韩姐含糊其辞,最后说让夏先生找第三方车行。 第三方车行给他发信息,说8月份的租金该交了,夏先生回复说下午安排。 下午,夏先生把车开到车行,在车行附近,他跟朋友打算吃饱饭后,再跟车行协商退车事宜,但,车行人员一来,直接把车开走了。 夏先生吃饱饭下来,车子不见了,车里还有金银首饰和他做工的一些贵重工具,他们也一并带走了。 之后,夏先生多次联系第三方车行负责人,但他总是找理由推脱。 夏先生气不过找来记者,他带着记者找到韩姐,夏先生表示,他的这个车子根本不是E300。 韩姐说,她从始到终都没有说车子是E300,一直说E200,而且合同是他本人签的,他也现场看车、验车了才签的合同。 更何况,合同是他跟另一家公司签的,租金也是付给另一家公司,他应该找另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之后,记者给第三方公司打电话,对方说夏先生没交租金,车子肯定得收回,合同里写得很清楚。 夏先生听完气得不行,但还没等他理论,对方已经把电话挂了,夏先生的诉求是希望车行给他退车退押金。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夏先生明确诉求为奔驰E300L,韩姐发送的图片车尾标为E300L,使夏先生产生车辆为E300L的错误认知并决定交易。 虽韩姐事后否认提及E300L,但根据交易磋商过程,其作为二手车销售方负有如实告知车辆型号的义务,若未能如实说明导致夏先生基于错误认识订立合同,可能构成欺诈。夏先生可据此主张撤销合同,要求退车退押金。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应与夏先生诉求一致,即奔驰E300L,但实际交付的是E200,第三方车行作为合同相对方,交付的车辆型号与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此外,第三方车行在夏先生已回复将安排支付8月租金的情况下,未协商直接开走车辆,且扣留车内金银首饰、贵重工具等私人财物,超出合理履约范围,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扣留的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本案中,即使夏先生存在未及时交租的情况,第三方车行作为民事主体无扣押车辆及车内财物的权力。其擅自开走车辆并扣留车内贵重物品的行为,侵犯了夏先生的合法财产权,夏先生可要求返还财物,若情节较重,车行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签合同时别马虎,各条款、买的东西都得仔细核对,纸质凭证一定要留好。@猫眼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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