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59岁的叶女士取出宫内节育器后腹部一直不适。她用手机放歌时突然怀疑医生在子宫内装了监听器,之后做彩超发现腹部 囊 肿,更坚信了自己的猜想。她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免费取出“监听器”并赔偿,经两审后,因无依据驳回其诉求。 (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晨视频 9月29日) 59岁的叶女士在几年前做了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本以为这只是个小手术,术后却开始出现腹部不适的症状。起初,她觉得可能是身体还没恢复好,便没太在意,想着过段时间就好了。 可腹部的不适感,断断续续持续了好几年。叶女士心里犯起了嘀咕,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她开始四处打听,也去诊所看过,可都没查出什么结果。 两年前,叶女士闲来无事,她靠在沙发上用手机听歌。突然,一种异样的感觉从腹部传来,就像有个小东西在里面动。 这感觉让叶女士一下子坐直了身子,她脑海里突然闪过一个念头:会不会是当年做手术的高医生,在我肚子里装了监听器? 这个念头一旦出现,她越想越觉得有可能,当年做手术的时候,自己是迷迷糊糊的,说不定医生就趁机做了手脚。从那以后,叶女士只要一闲下来,就会琢磨这件事。 为了印证自己的猜想,叶女士决定去医院做个彩超看看。到了医院,她紧张地对医生说,医生,我肚子里好像有个东西,你帮我好好查查。医生看着她严肃的表情,认真地给她做了检查。 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说,你腹部有个小囊肿。叶女士一听,她心想这肯定就是监听器的铁证。 她拿着检查报告,回到家后,叶女士觉得医院太过分了,居然在她身体里装监听器。于是,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叶女士的诉求是必须免费给她取出那个监听器,还得赔偿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医院觉得很委屈,他们表示根本没有做过这样的事,叶女士的指控毫无依据。 叶女士认为自己腹部的小囊 肿 就是最好的证据。但仅凭这个应该不能证明有监听器,需要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才可以。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叶女士怀疑医生装监听器并起诉医院索赔,这是她行使诉权的权利表现。但行使诉权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叶女士主张医院装监听器,就得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她仅以腹部小囊肿作为证据,这显然不够。 医院在整个事件中,若确实没有实施叶女士所称的装监听器行为,那医院不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 若医院按正常流程为叶女士做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术后叶女士不适是其他原因导致,和医院诊疗行为无关,医院就不应承担责任。 而且医院在面对叶女士无理指控时,积极应诉并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清白,这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叶女士怀疑医生装监听器这种行为,若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医生,意图使医生受刑事追究的情况,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有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且情节要严重。 叶女士更多是基于自身错误认知和怀疑而起诉,没有明显诬告陷害的故意和严重情节,所以不构成此罪。 经过两审,最终认定叶女士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监听器的存在,驳回了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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