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一女子图便宜,报了一个59元低价旅游团,发车后她才发现,承诺的多个景点被大幅缩水,全程仅在某个小公园停留了20分钟,其余五六个小时全被导游带着辗转于各个购物点。在厨具店,销售员极力推销锅具,导游在一旁暗示“要对得起这么便宜的团费”。女子被轮番推销围困,在一种“不买就尴尬”的氛围中,最终花费2600元买下四口锅。事后她发现,同款锅具网上售价不足其十分之一。更气人的是,女子找旅行社理论,却拒不认账,声称已经提前告知是“购物团”。 据悉,李梅是个精打细算的人,凡事都喜欢追求性价比,尤其在消费上,总希望能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 李梅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看到一则旅游广告,某旅行社推出“特价一日游”,只需59元,就能游览附近风景区的多个景点。 李梅心想,这简直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既能省钱又能散心,何乐而不为呢?她没多想,就赶紧通过微信报了名,还兴奋地和朋友分享了这个“捡便宜”的消息。 李梅满心期待地准备着行程,甚至提前查了天气预报,带上相机,准备拍些美照发朋友圈。 出发那天早上,李梅早早到了集合点,那里停着几辆大巴车,车上已经坐了不少人,大多是中老年人,导游小王(化名),说话快言快语,一副热情洋溢的样子。 小王简单介绍了行程,强调这是一次“超值体验”,但没细说具体内容,李梅注意到,车上的人都在议论这低价团,有人担心会不会有猫腻,但更多人像李梅一样,抱着“反正便宜,试试看”的心态。 大巴车准时出发,李梅坐在窗边,看着窗外飞逝的风景,心情愉悦,她以为第一站会是广告上说的那个自然风光区,可车开了近一个小时后,却停在一个偏僻的购物中心门口。 导游小王拿起话筒,笑着说:“各位朋友,我们先来这儿休息一下,这里有很多当地特产,大家可以逛逛,支持一下本地经济。” 李梅有点纳闷,但想着可能是顺路安排,就没多问。购物中心里人声鼎沸,卖的都是些厨具、保健品和土特产。 导游没催大家走,反而带着团友在各个摊位前转悠,不时停下来听销售人员讲解。 李梅家里正缺一口好锅,有点心动,但一看价格标签,每口锅标价上千元,她立马打了退堂鼓。 然而,接下来的行程让李梅大跌眼镜。大巴车又开了一个多小时,终于到了一个景点,那是一个小公园,风景普通,没什么特色。 导游只给了大家20分钟自由活动时间,李梅匆匆拍了几张照片,就被催着上车。 她以为接下来会去另外两个广告上宣传的文化遗址,可车却直接驶向了另一个购物点,这次是一家厨具专卖店。 店里布置得像个展销会,销售人员轮番上台演示,吹嘘锅具的种种优点。 导游小王也不闲着,在一旁帮腔,说这是“厂家直供”,价格实惠。 李梅本来打算什么都不买,可销售人员盯上了她,围着她不停推销。导游也过来施压,说“不买点东西,对不住这么便宜的团费”。 团里其他人陆续买了些小物件,李梅在那种氛围下,觉得不买就太尴尬了。 最终,在销售人员的软磨硬泡和导游的暗示下,李梅花了2600元买了四口锅。 第二天,李梅冷静下来,仔细看了看那四口锅,包装上写着一些看不懂的外文,她上网一查,发现同款锅具在电商平台只卖一两百元一口,质量评价也很一般。 李梅这才恍然大悟,自己花2600元买了价值不到800元的东西,平均每口锅650元,远超市场价。 她气得直跺脚,赶紧联系旅行社讨说法,可对方客服态度冷淡,说:“我们事先就说了这是购物团,您自己愿意买的,我们没强迫。” 李梅不甘心,又找了媒体求助,希望通过曝光来维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本案中,旅行社以59元组织旅游,但其成本远低于实际开销,属于明令禁止的“不合理低价团”,其在广告中承诺游览多个景点,但实际仅安排一个,已构成虚假宣传,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旅行社以“事先告知是购物团”为由推脱责任,此抗辩不能成立,行程中购物安排严重挤占了核心的游览服务,这并非正常的行程调整,而是单方面改变了合同核心内容,构成了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于李梅花费2600元购锅的行为,销售人员对锅具等的夸大宣传若与事实不符,涉嫌欺诈,依法可以撤销购买合同,要求返还相应价款。 可见,李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垫付退货款项,并主张赔偿损失。 对此,您怎么看?
太离谱了,河南,郑女士是开五金店的,卖了一款水龙头,被诉侵权了。她收到法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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