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在某商场购物时,未留意有一块水渍,踩上后瞬间滑倒,左膝髌骨脱位、韧带拉伤,商场积极回应,全程陪同就医并先后垫付4.4万元医疗费。不料,商场发现女子在手术后偷偷将40元/天的普通病房悄然升级为1000元/天的高端病房。在医院通知账户欠费8000元,女子要求商家继续垫费,商家果断拒绝继续垫付。调解时,女子向商场索要十六万“私了”,声称是后续康复的费用,商场无法接受:“我们有过错,但您作为成年人也没注意脚下,怎能全让我们承担?”之后,女子要求先拿钱,法院判多了再退,商场则坚持依法判决,并表示愿意垫付诉讼费。 据悉,2025年9月的一个周末,轩女士(化名)前往某商场购物,当她行至二楼卫生间附近时,因该区域有商铺正在装修,周末客流密集,地面残留了一处水渍。 轩女士未留意脚下,踩上水渍后瞬间滑倒,左膝剧痛无法站立。 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上前扶起她,并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附近医院。 商场方面并未推诿责任,全程陪同就医。 医院诊断轩女士为“左膝髌骨脱位、韧带拉伤”,建议立即手术。 9月19日,轩女士顺利完成手术,术后医生告知需3至6个月康复期,期间不宜工作。 轩女士此前从事零工,月收入约两三千元,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因此要求商场全额支付。 商场在轩女士入院时垫付了1.9万余元,后因费用不足追加2.5万元。 9月24日,医院通知账户欠费8000元,轩女士催促商场缴费,称“再不交费将被赶出医院”。 此时,商场发现轩女士将原本40元/天的普通床位更换为1000元/天的高端病房,认为其过度消费,拒绝继续垫付。 商场质疑轩女士的消费合理性:“治病的钱我们愿意承担,但没必要住千元病房。” 医院因欠费问题出具出院小结,将轩女士送回商场协商。 调解期间,商场先行支付了8000元欠费。 轩女士随即提出“一次性赔偿16万元,后续自负”的方案,她解释称,私立医院康复费用每月需1至2万元。 商场拒绝该要求,并指出轩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未注意地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时,轩女士提出“先赔钱,法院判多了再退”,商场以“程序不合规”为由拒绝,坚持由法院判决。 经协商,商场将轩女士转至另一家医院疗养,但轩女士对床位和设施不满,自行出院。 商场担心轩女士在外再次受伤导致责任扩大,支付300元让其暂住酒店,并签订协议,垫付8000元律师费,支持轩女士起诉商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商场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轩女士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商场作为经营管理者,其有义务确保商场地面、通道等设施处于安全状态,而对于正在进行的装修活动,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滑等措施。 商场对于商铺装修遗留地面水渍,未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或及时清理,这表明其未能完全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所以,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不过,轩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行走时,负有对自身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事发时间为周末,商场人流较多,且靠近装修区域,轩女士理应对周围环境保持更高的注意力,因其未能尽到合理的自我观察和避让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 可见,商家不需要承担轩女士摔倒的全部损失,但主要赔偿责任还是免不了的。 2、商家是否要承担轩女士擅自升级病房的花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轩女士住院治疗的核心目的是治愈伤疾、恢复健康,选择40元/天的普通病房足以满足基本的诊疗、护理和观察需求。 在未经商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升级为1000元/天的病房,属于提高了不必要的医疗服务标准,其产生的额外费用超出了“必要”的范畴。 轩女士的行为带有“花别人的钱不心疼”的性质,于法无据。 所以,对于千元病房与普通病房的差价部分960元/天,因其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 3、轩女士提出的“先赔后判”方案,而商家坚持“诉讼解决”方案,孰优孰劣呢? 商家的选择无疑是正确的,一旦商场提前支付大额款项,而后续诉讼判决金额远低于此,除非有协议约定,商场向其追回多余款项将非常困难。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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