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朱女士带10岁女儿坐火车去杭州,特意买下铺车票。凌晨一点左右,上铺男乘客拿

梅姐说法 2025-10-05 13:10:45

浙江,朱女士带10岁女儿坐火车去杭州,特意买下铺车票。凌晨一点左右,上铺男乘客拿眼镜时,因列车晃动跌落砸到朱女士女儿,致其右股骨骨折。男乘客起初陪去医院,垫付押金、买护理用品,后称回家筹钱便失联,朱女士多次联系无果,准备通过法律维权。 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 2025年8月24日这天,开往杭州方向的列车上,一场本应温馨的亲子游,因上铺乘客的跌落,演变成了一场责任与信任的拉锯战。 那夜,朱女士和女儿在下铺的床铺上,被一阵哭声惊醒,女儿的腿被砸得蜷缩成一团,上铺的男乘客站在床边,手里攥着眼镜,脸色煞白,解释声带着颤抖,他说列车晃动让他失了重心,从铺位跌落,砸中了孩子。 朱女士顾不上追问细节,赶紧联系如何把女儿以最快的方式送去救治,经检查,女儿的右腿被固定在支架上,右股骨骨折,得住院。 这时,男乘客出现了,他主动垫了住院押金,跑去买了护理垫、毛巾,甚至蹲在床边帮女儿调整枕头,朱女士看着他忙前忙后的样子,心想这人虽然闯了祸,但至少有担当,或许能一起扛过这道坎。 可第二天,男乘客的承诺就变了味,他说钱不够,得回家筹,朱女士看着女儿疼得直抽气的脸,又想着人家已经垫了钱,便同意了,她安慰自己,或许人家家里真有难处,等筹到了钱就会回来。 然而,男乘客的电话从无人接听到直接关机,朱女士从最初的期待,到焦虑,再到绝望,她每天守在病房里,看着女儿因为疼痛睡不着觉,小脸都瘦得脱了形。 她开始打听男乘客的消息,问当时的列车员要联系方式,查医院缴费记录,托朋友发寻人启事,可所有努力都没有一点回音,她这才明白,那个主动帮忙的男乘客,早就把责任抛在了脑后。 朱女士的存款很快见了底,她不得不向亲戚朋友借钱,可借来的钱总是不够,女儿的治疗不能停,她想不通,为什么一个成年人的承诺,会这么轻易忘记。 最扎心的不是意外本身,而是责任与信任的断裂,男乘客跌落砸人,是意外,但事后失联,就是逃避,他或许觉得,垫了押金、买了东西,就已经尽了义务,可对于一个10岁的孩子来说,这些只是最基础的弥补,远不足以抵消她承受的痛苦。 更讽刺的是,有人同情朱女士,觉得她太不容易,也有人指责她太软弱,不该轻易放男乘客走,可真正该被讨论的,是如何让责任不因逃避而消失,如何让信任不因失联而崩塌。 列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乘客的安全本就该是首要考量,设计是否合理,列车晃动时是否有提醒,这些细节都可能成为意外的起因。 从法律角度,男乘客行为该如何定性,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男乘客在列车上,因列车晃动失了重心从铺位跌落砸中孩子,这一行为造成了孩子右股骨骨折的严重后果。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列车晃动虽是外部因素,但男乘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列车行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晃动情况,却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跌落砸伤孩子,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男乘客从铺位跌落砸中孩子,这一行为直接造成了孩子右股骨骨折的损害结果,且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男乘客构成了侵权行为。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男乘客失联逃避责任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在承担侵权责任过程中,男乘客起初主动垫付部分费用,但后续却以筹钱为由离开,之后电话无人接听直至关机,完全失联,拒绝继续承担应尽的赔偿责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男乘客在造成孩子受伤后,有义务积极承担赔偿责任,而他却通过失联的方式逃避,这是对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的公然违背。 从民事角度,朱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男乘客继续履行赔偿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男乘客的行为已涉嫌侵权,他因自身过失导致他人受伤,理应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责任,失联不是逃避的借口,法律会追着他到天涯海角,朱女士选择起诉,是正确的选择,也是对失信者最有力的反击。 责任不是一句道歉就能解决的,信任不是一次帮忙就能建立的,在公共场合,每个人都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意外发生后,更该直面问题,而不是选择逃避,毕竟,孩子的哭声不会因为失联而停止,法律的审判也不会因为逃避而缺席。 朱女士现在每天守在女儿病床前,一边照顾她,一边准备诉讼材料,她希望,等女儿好了,还能带她去看杭州的西湖,只是这一次,她会更加小心,因为有些教训,一次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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