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一女医生工作出色,医院送她规培3年,但是有个条件,她学成归来要在医院工作满八年,没想到,规培结束第7天,女医生向医院递交了辞职信。医院拿出规培时签定的合同,将她告上了法院,索要3年来发放的36.5万余元工资,及80万元的违约金。法院判处女医生应当支付60万元违约金,但女医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女医生唐某,在大医院规范培训3年,好容易学成归来,却在规培结束后第7天,递交了辞职信。
医院当场拒绝,3年期间医院按时发放工资,交纳保险各种福利从没落下过,怎么能说不干就不干呢?
事情还得2020年,唐某与当地医院签下协议:医院出钱,送她去大医院进行为期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作为回报,她承诺培训结束后,要回到这家医院服务满8年,这听起来像是一场公平的交易。
医院解决了人才短缺的燃眉之急,年轻医生获得了宝贵的学习机会。
协议里白纸黑字写着,如果中途离开,不仅要退还所有费用,还要支付高额违约金。
对于刚就业不久的唐医生,这是个难得的好机会,带薪深造,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事。
她满心欢喜地与医院签署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后,直接去深造培训。
也许唐医生是看到了未来的职业坦途,而忽略了这份协议背后沉重的约束力。
3年时间,医院为唐某投入了36.5万余元,包括工资、绩效和社保。
2023年8月,她带着一身本领回到医院。然而,仅仅7天后,她就递交了辞职信。
没有人知道这7天里发生了什么,是医院的实际条件与预期相差太远?还是有了更好的职业机会?
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她的这个决定,彻底激怒了院方。
医院的愤怒不难理解,3年的投入和期待,换来的却是"说走就走"的决绝。
他们认为,这是对信任的背叛,也是对资源的浪费。于是,医院将唐某告上法庭,索赔116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女医生唐某与医院签订了规培协议,约定医院出资送她去大医院进行为期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回到医院服务满8年,这属于服务期约定。
医院为唐某投入了36.5万余元,8年服务期限,回来第7天就提出辞职,违约金最多应为36.5万。
但法院考虑到,医院的性质为二类公益事业单位,唐某是事业单位受聘人员,本案属于人事争议而非普通劳动争议。
最终,法院判决唐某无需退还36.5万元的劳动报酬,但必须支付60万元的违约金。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违约的,违约金可由双方约定,法院会结合损失和过错程度调整。
医院送唐医生去规培,属于带薪深造,医院损失是36.5万元
唐医生刚培训结束就立即辞职,其失信程度较高,完全未履行服务承诺。
她的行为让医院的3年培养投入和人才计划全部落空
因此,法院将约定的80万元违约金调整为60万元,既未完全支持医院诉求,也充分体现了对唐某严重违约行为的惩戒。
这个判决,让很多人替唐某感到不值,但也让更多人看清了"事业单位聘用"这几个字背后的法律分量。
堂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一审运用法律正确,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指责唐医生:做事不地道,既然签字就得认,医院培养一个医生多不容易,你拍拍屁股走了,这事说不过去。
也有人同情唐医生:8年服务期太长了,谁能保证未来不变?
60万比实际花的钱还多,这不是逼人吗?基层留不住人,该反思的是待遇和发展空间,而不是靠违约金绑架人才!
一方强调契约精神和集体利益,另一方则站在个体角度,呼吁择业自由和人性化的制度。
唐某的遭遇,并非个例。对于很多年轻医生来说,规培就像一座围城。
城外的人想进来,因为这是行医路上的敲门砖;城里的人却可能想出去,因为一旦在协议上落笔,未来数年的职业选择权便已拱手相让。
基层医院缺人,愿意花钱培养人,这是好事。但想靠协议把人绑在这儿,心不在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
医生的个人发展需求与医院的用人需求发生冲突时,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才是问题的关键。
或许,唐某这60万元的"学费",能让更多年轻医生在签下协议前,看清每一条款背后的责任与风险。
同时,也能让相关机构反思,如何才能真正留住人才。
不是靠冰冷的违约金,而是靠有竞争力的待遇、清晰的职业规划和人性化的管理。
毕竟,我们需要的是愿意扎根基层、用心治病的好医生,而不是被巨额违约金困住、心怀顾虑的从业者。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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