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变态!不是无知!”广东一高铁上,7岁小女孩因与妈妈没有买到邻座车票,独自与一名34岁的陌生男子坐在一起。结果,被对方又亲又抱又摸。女孩妈妈发现后认为男子猥亵女孩,怒斥男子,怎料,男子辩称,“女孩太可爱,很喜欢所以亲了一下,我们那里是可以的!” 女孩妈妈也没有惯着男子,直接报警。 男子悲剧了,据最新通报称已经被刑拘! 猥亵是故意行为,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涉事男子被刑拘说明涉事男子不是无知,而是真的变态! 应当注意的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儿童,而猥亵儿童并不都按照犯罪处理。 《治安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往往从受害人的年龄大小;猥亵的手段方式,比如是隔着衣服还是贴身;猥亵的身体部位,越是隐私的部位,越考虑刑事处罚等等。 具体到本案,如果涉事男子只是亲了小女孩一下或者拉拉小女孩的手,还不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刑拘还是间接说明涉事男子的行为很恶劣! 还应当注意的是,高铁属于公共场所,而据报道,现场不少人看到男子对小女孩又亲又抱又摸,起初以为双方系父女、亲戚才没有制止,即男子还是“当众”犯罪,按照《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至少将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涉事男子不只是存在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特别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涉事男子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涉事男子目前已经被刑拘,等待其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而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防人之心不可无!出门在外一定要看好自家的孩子!像本案孩子的母亲一样,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是变态!不是无知!”广东一高铁上,7岁小女孩因与妈妈没有买到邻座车票,独自与一
律安说法
2025-10-07 19: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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