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为了承担医院定制牌匾和雨棚业务,送给医院院长回扣款】 【基本案情】2012年间,被告人朱某某得知某县人民医院需要定制相关制度牌、科室门牌等业务后,找到时任某县人民医院院长韦某某(另案)商谈业务承揽事宜,在朱某某承诺给韦某某3%的回扣,韦某某答应将该业务由朱某某承做。 2012年年底至2014年5月,朱某某先后分6次送给韦某某回扣款22000.00元。2013年12月,韦某某让朱某某到其位于某号的房屋楼顶做了一个雨棚。经鉴定,朱某某为韦某某所做雨棚面积为137.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300.00元。两项共计32300.00元。 【证据】1、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后检察机关决定对朱某某行贿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到案经过、传唤证,证实朱某某系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无自首情节的事实。 3、户籍证明、证明,证实朱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证实检察机关对朱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事实。 5、银行存款查询通知书、银行卡明细账单、记账凭证、转账凭证、发票凭证,证实朱某某银行账号为某号的交易情况,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某县人民医院先后24次存入朱某某账号共计1436155.82元的事实。 6、广告项目报价表、广告项目制作清册、采购需求申报表、验收单,证实明华广告报价、广告与医院医院业务项目明细、验收情况。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韦某某叫一个叫小朱的人去帮家里做雨棚的事实。 1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承诺给韦某某回扣后,韦某某答应让其做某县人民医院的广告制作等业务,后其先后6次送给韦某某现金人民币22000.00元和出资帮韦某某家做了一个雨棚的事实。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人民币32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并适用缓刑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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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伯伯
2025-10-13 23: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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