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吃顿饭,价值8000元的金手链没了!监控拍下店员扫地反复刮同一处,事后却死不承认?三次报警无果,这事该谁负责? 天津一女子去医院体检,吃完午饭后却经历了一场“现实版悬疑剧”。她的金手链神秘消失,监控显示餐馆店员动作异常,但警方却表示“证据不足”。一条9.3克的金手链,竟让顾客、店员、餐馆陷入一场真假难辨的法律拉锯战。 10月12日中午,林晓梅(化名)刚做完体检。因为抽血,她临时摘下戴了多年的金手链,重9.3克,价值8000多元。结束检查后,她重新戴上手链,步行到医院旁一家餐馆吃饭。那天餐馆顾客不多,她坐在靠窗的位置,把包放在旁边的椅子上。点餐、吃饭,一切都很正常。 吃到一半,她感觉手链有点松动,但没太在意。吃完结账走人,半小时后低头一看——手腕空了! 她立刻折返回去,先在医院找了一圈无果,又赶到餐馆说明情况。店经理找来当班店员张海(化名),张海说自己“什么也没看见”,让她报个警看看监控。 警方调取监控后,发现了一幕让人起疑的画面:林晓梅刚离开,张海就拿着扫帚走到她的位置清扫。在餐桌下一个点,他反复扫了几下,动作明显比其他地方多,随后拿着垃圾倒进了旁边的垃圾桶。 林晓梅要求立刻查看垃圾桶,张海却说“垃圾已经倒到后厨”。几分钟后,他又改口说“环卫车已经收走了”。警方到场后认为,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海拿走了手链,暂时无法立案。 林晓梅不死心,拿着发票又报了两次警,希望店里赔偿。但张海始终否认:“我就是没看见。”店经理也撇清关系:“那是他个人行为,和餐馆没关系。” 事情到这一步,已经成了“罗生门”。有人说餐馆有保管义务,丢了就该赔;也有人认为,顾客自己没保管好,责任在她。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事该怎么算? 首先,张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林晓梅的手链并不是丢弃物,而是因疏忽遗落,其所有权仍归她所有。如果张海在清扫时捡到却据为己有,那就是非法占有。但刑法里“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为1万元,而手链价值约800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加上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张海拾得,所以警方无法以刑事案件立案。 但这并不代表张海和餐馆能“全身而退”。在民事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 林晓梅提供的监控、发票、报警记录等,已经构成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手链很可能是在餐馆遗失。 在民事诉讼中,只要法院认定“发生的可能性大于未发生的可能性”,就能支持权利人请求。这意味着,只要餐馆和张海拿不出证据反驳,法院有可能判他们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 同时,餐馆并非无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张海作为餐馆员工,他的清扫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若造成顾客损失,餐馆应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张海个人隐瞒,店方也不能以“个人行为”推脱。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保障权。 餐馆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对顾客遗留物进行妥善保管。若员工发现失物不报或处理不当,同样属于管理疏漏。 但另一方面,林晓梅自己也有一定过失。她明知手链松动仍未及时取下保管,构成部分责任。法院可能会综合双方过错,作出“分担式判决”,例如由餐馆承担70%,顾客承担30%。 这件事虽然金额不大,却折射出一个常被忽视的问题:公共场所的“拾金”行为,界限在哪里? 不少人以为,只要顾客走了,遗留物就算“无人认领”。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或上交公安机关,拒不交还的,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要求。 更值得警惕的是,现实中很多类似事件因“证据不足”不了了之——监控角度死角、店员行为模糊、物品价值不高——导致受害人维权艰难。其实,这正暴露出餐饮业普遍存在的“责任灰区”:员工与顾客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而商家又常以“个人行为”为由规避风险。 但从法律逻辑上讲,消费者信任商家进入餐厅,商家就应承担基本的安全保障与诚信义务。否则,一句“没看见”就能推掉责任,那顾客的财物安全从何谈起? 这起事件虽小,却再次提醒所有公众:失物不是废物,捡到也不能据为己有。 对商家而言,一念之差可能毁掉口碑;对消费者而言,贵重物品最好随身保管,防患于未然。
丢人丢大了!江苏,顾客投诉外卖丢失,骑手被罚后不服,报案查监控,没想到偷吃者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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