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买了6间一楼门面房。为扩大空间,白天用挖机挖,夜里偷偷拉土运出去,挖了300平地下室。谁知,挖到了承重墙,导致整栋楼32户房屋开裂,楼上住户才知道男子违法施工,大家找到物业,物业却回应,自己没有执法权,没法制止。 安徽某个小区,前阵子住户们早起一看全懵了。 家里墙面、地面到处是裂纹,有的窗户框都歪了,刚住没几天的新房,咋就成了这副模样? 有人急得直跺脚,那可是贷款买的房,刚装修完还没住热乎,现在墙裂了,以后谁敢住? 还有老人叹着气,一辈子攒钱买套房,就盼着安稳,现在心里慌得睡不着觉!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找原因,越说越着急,最后有人拍着大腿想起:一楼那6间门面房,最近肯定有问题! 原来,那6间门面房是一个叫黄某某的人买的。 这阵子白天总听见里面“轰隆隆”响,有挖机在干活,声音吵得楼上的住户哀声怨道。 到了晚上又悄没声儿的,偶尔能看见卡车开着小灯,偷偷摸摸拉着土往外走,车轮子碾得路面咯吱响。 而且不管白天晚上,门面房的门都锁得死死的,有人好奇凑过去看,可惜围栏围成3米高,啥也看不到。 施工将近两个月了,楼上的住户们对一楼的噪音烦不胜烦。 他们不知道黄某某在做什么,施工那么久还没完没了。 其实黄某某心里早打好了小算盘:买了门面房嫌空间小,觉得挖个地下室能多放东西。 毕竟6间门面房,可是将近300平方米呀,能挖到就是赚到。 他就想着偷偷干,没人能发现。为了掩人耳目,他特意挑白天用挖机在屋里挖,对外说搞内部装修,假装合规。 晚上趁大家睡熟,赶紧让卡车把土运出小区,门也锁得严严实实,就怕被人撞见拆穿。 可他光顾着琢磨扩大空间赚便宜,早把整栋楼的安全忘到了九霄云外。 挖着挖着,挖机“哐当”一下就碰到了承重墙。 这承重墙可是整栋楼的“顶梁柱”,支撑着几十户的重量,哪儿经得住这么瞎挖! 一下就被挖坏了,楼上32户人家的房子跟着就裂了,有的裂缝能塞进手指头,看得人心里发毛。 住户们弄明白是黄某某搞的鬼,一群人堵到物业办公室,七嘴八舌地讨说法:“我们交着物业费,现在房子裂了,你们咋不管?” “没有你们同意,挖土机能开进小区?一车车土能运出去?这不是睁眼瞎吗!” 还有人红着眼眶说,“刚买的房就成了危房,我们一家子住哪儿去?” 结果物业两手一摊,支支吾吾说:我们没执法权啊,管不了他…… 这话一出口,住户们更火了,当场就和物业吵了起来,要求物业必须给个说法。 最后还是相关部门接到举报赶来,一查就发现黄某某根本没经过任何部门审批,私挖300平地下室还破坏承重墙,完全是违法操作。 现在,黄某某已经被抓了,可住户们的心病还没好。怎么把这裂了的楼修好? 以后住着还安全吗?黄某某该怎么赔大家的损失?这些事,还在等着一个明确的答案。 那么,从法律角度,还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行使对专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等行为,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某未经审批私挖300平地下室,破坏承重墙导致32户房屋开裂,属于典型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 他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房屋维修加固费、因开裂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住户临时安置费等。 黄某某行为已危及整栋楼32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形成公共安全危险。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某某行为已危及整栋楼32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形成公共安全危险。他将面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942条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业主装修施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核方案、巡查过程、劝阻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黄某某施工近两个月,且存在挖机作业、夜间运土等明显异常,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属于未履行基本义务。 物业公司以“无执法权”为由推脱责任,无法免除其法定监管义务。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这下闯大祸了!”安徽六安,家住9楼的女子突然发现自己家中墙体开裂,而且是有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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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6xxx17
以后下狂风暴雨就会到处渗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