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7岁男子赶在地铁即将进站前,突然翻过站台屏蔽门,躺在轨道中央轻生,工作人员发现后立马按下紧急关闭按钮,并通知控车室,救了男子一命,可男子还是因遭到碾压失去一条胳膊,万万没想到,事后男子看自己轻生不成反倒落下残疾,就干脆把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说自己当时是因为头晕,意外跌进轨道的,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得赔他各项损失共100万。法院判了! 2024年3月的一个晚上,上海地铁3号线灯光通明。57岁的赵某刷手机进站后,独自徘徊在站台边缘。 监控录像显示,这个身高1米6的中年男子,竟赶在列车进站前,突然翻越1.5米高的站台隔离屏障,消失在了轨道深处。 这一幕,恰好被站台对面的女乘客看到,就在列车呼啸而过时,她尖叫着大喊了一句:轨道里有人! 站务员听见后连忙冲上前按下紧急制动按钮,值班站长接到消息后带着3名工作人员赶来,他们跳下轨道,在列车轮下拖出血肉模糊,但尚有一丝气息的赵某。 这时大家定睛一看,发现赵某的一条胳膊已经没了。 救护车赶到后,地铁员工跟在救护车送后面去送赵某的断肢,只可惜医生最终摇头表示,接不回去了。 重症监护室里,赵某艰难吐出的话语令人心酸,他说,你们不该救我... 当民警追问事情经过,他颓然承认,说自己想死。 病房外,他女婿正向警方解释称,岳父最近因为丢了工作,整夜睡不着觉,可能因为压力太大才会做出这种举动。 让地铁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是,3个月后,装上假肢的赵某突然将他们告上法庭。 在赔偿请求书中,赵某表示,自己当时是突然头晕滑倒跌进轨道的,并非有意寻死,如今他落下六级伤残,他觉得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索赔医疗费、伤残补助等共计100万元。 但赵某忘记了一点,警方的询问笔录里还留着他亲口说出的"想卧轨寻死"的记录。 法庭上,两方对薄公堂,地铁公司当庭播放监控还原了当时的真相。 事发当日19点43分,赵某在站台徘徊7分钟后,突然双手扒住玻璃屏障顶端,右腿发力翻越屏障。 安全主管现场演示,说赵某1.6米的身高,如果想意外跌落,除非先爬上半米高的设备箱再滚下去。 更关键的是,赵某被发现时正平躺在轨道正中央,这绝不可能是在边缘滑倒坠落的姿态。 值班站长表示,事发后我们的人第一时间按下紧急制动,10秒断电、5分钟救人、20分钟内送上救护车,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而根据当时的急救记录,诊断书上写得很清楚,赵某除了右臂撕裂伤,其他部位没有问题。 法官翻看病历时注意到一个关键细节,那就是赵某被救起意识清醒。医护人员记载:患者自诉无头晕头痛,无胸腹疼痛。 这明显和赵某突发头晕坠轨的主张形成矛盾。 有人认为,乘客只要是购票进站,运营方就得为他的安全负责,即使他自残也是现场工作人员监管不力。 也有人非常不认可这个观点,说这种诬告没有任何成本,所以现在不管有理没理,都要到法院去薅一耙子! 对于这种人不仅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还应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他刑罚。这样的恶人太多了,就是因为对他们太宽容,太放任了,所以才把坏人养的越来越多了。 这种该提起公诉,不能让他全身而退。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赵某和地铁公司的这场官司?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赵某的六级伤残直接源于他主动翻越1.5米高站台屏蔽门、选择卧轨自杀的行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某在警方询问中反复强调“不要救我”“到火车站想卧轨自杀”,女婿报警时也明确他“因工作不顺有轻生念头”。 其次,1.6米身高的赵某无法通过“滑倒”意外跌入轨行区,且受伤时平躺于轨道中央的姿态与自杀行为高度吻合,排除意外可能性。 最后,监控显示站台设有物理隔离屏障,工作人员在乘客提醒后3分钟内启动紧急制动,20分钟内完成救援送医,全程符合,并远超安全保障义务标准。 当损害结果完全由受害人自身故意行为导致时,无论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都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地铁公司已经通过物理隔离、监控覆盖、应急流程构建了“三重防护网”,但无法预防、更无法阻止赵某主动实施自杀行为。 法院据此认定,赵某的故意自陷风险行为切断了地铁公司的责任链条,符合“受害人故意免责”的法定情形。 法律保护生命权,但尊重个体选择;当个人选择以极端方式结束生命时,其损害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而非转嫁给公共资源承担者。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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