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男子结婚第六年,妻子提出了离婚,还把儿子甩给男子抚养,岂料前妻再婚8个月便产子。男子怀疑妻子早就出轨,遂将前妻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一审判决赔偿3万,可前妻不服,说男子家暴提起上诉。男子怒了申请离婚案再审。这次他要求前妻支付抚养费224800元,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康某大学毕业之后,回到了老家的一家ktv上班。2018年的一天,经过朋友的介绍,康某认识了女子胡某。 两个人交换了联系方式,彼此之间惺惺相惜,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随着感情的日益加深,两个人于2019年2月14日的这一天,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了隆重的婚礼。 同年11月两个人的儿子出生。 由于胡某还要照顾儿子,根本就无法外出打工,家庭的重担全部压到了康某一个人的身上。 为了能够多挣些钱,康某除了做好本职工作之外,还兼职做其他的。 可是即便如此,两个人的生活依旧捉襟见肘,长此以往的生活压力,让康某有些喘不开气。脾气也开始变得暴躁,经常与胡某发生争吵,甚至还有两次殴打胡某,胡某报警。 2023年12月,胡某向康某提出了离婚。 离婚时两人协商,儿子归康某抚养,出于对胡某的补偿,儿子的抚养费也由康某一个人承担。 结果没想到,两个人离婚才8个月,胡某便再婚并产下一子。 康某经过推算,怀疑胡某在婚内出轨他人,遂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索赔损失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由胡某赔偿3万元,可胡某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康某家暴自己。 康某大怒,申请离婚案重新审理,要求胡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224800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胡某与康某有结婚的自由,同样也有离婚的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案当中,由于康某与胡某因为生活琐事,长期处于感情不和的状态,婚姻关系也走到了尽头,无论是哪一方均有权提起离婚诉求。 当康某怀疑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胡某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本案当中,由于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过错方。康某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求。 康某在与胡某离婚时已经有过约定,抚养费不需要胡某支付,现在又反悔,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已经做好了约定,那么该约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如果康某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原有的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是有权利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四川绵阳,男子结婚第六年,妻子提出了离婚,还把儿子甩给男子抚养,岂料前妻再婚8个
胡究法
2025-10-18 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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