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张从山东拉了34吨猪肉到重庆。原本说好运费11500元,厂家先付1000元,剩余10500元由收货方支付,聊天记录里都写得明明白白。可货到后,收货方却以“猪肉质量不行”为由,让小张去找厂家或第三方要运费。小张在陌生的重庆,没吃没住,天还下着雨,无奈之下只能找记者帮忙。收货方称,自己花15万3000元在中介方那里进的货,所有费用都已结清,让小张去找一个叫周凯的人,可对方早已把小张拉黑,完全联系不上。 素材:重庆天天630于10月18日报道 小张是专门跑运输的,他在平台上接到一单从山东拉猪肉到重庆的活。他风风火火赶到厂家装完猪肉,又马不停蹄往重庆开。 路上还算顺利,到了重庆后,收货方也二话不说直接把货卸了,可就是不提付运费的事。 这时小张才找到负责人说,你们该付我10500元,这是之前和你们沟通好的,我还有聊天记录。 小张立即拿出手机给对方看,上面确实写着收货方支付剩余运费。本来总运费11500元,厂家已经付了1000元,剩下的就该这边付。 收货方两手一摊说,我把钱全付给别人了,这笔运费你去找厂家或者第三方都行。 小张摸不着头脑,厂家明明说好剩余运费由收货方付,怎么现在又让自己找别人,这显然不合理。 找第三方平台?自己是在平台接的单,哪有找平台要钱的道理,人家还要抽自己提成。 可收货方不管这些,还说我买这批货花了15万3000元,你这猪肉质量不行,我照样收下了,已经够义气了。 小张反驳,质量不好你去找厂家啊,我就是个送货的,我能管得了吗?但运费你得给我,不然我这一趟就白跑了。 之后,小张在重庆没吃没住,天还老是下雨,他只能睡在货车上,连着吃了几天泡面凑合。 可收货方还是不给钱,让他别在这儿浪费时间。小张没办法,只能找到记者求助。 可收货方还是老态度,明确说这笔钱不该自己出,还能找出凭证。并且对小张说,让你去找第三方你就是不去,在这儿耗几天,我也不可能给你钱。 原来,收货方当初需要猪肉,是找的第三方中介进货,中介联系了山东的厂家,又在平台上下单找了小张拉货。 收货方付的15万3000元里包含了所有费用,所以这笔运费该找第三方中介要,不是找第三方平台。 这下大家才搞明白,原来是这么回事。确实是第三方中介周凯找的小张,可现在周凯把小张拉黑了,根本联系不上。 小张说,可能对方看自己是外地人,想欺负自己,才把所有联系方式都拉黑。 收货方也表示,我的钱已经给了周凯,不可能再出第二笔,你最好去起诉周凯。 事情眼看只能走法律程序,可第二天小张给记者打来电话,说重庆的收货方直接找到了周凯,让他赶紧把运费结清。 最终,周凯迫于压力,把运费给小张结清了。小张特别感谢记者,还高兴地说马上要去其他地方拉货,从他的声音里,能明显感觉到他心情格外愉悦。 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周凯作为中介,明确和小张约定好由他这边(通过收货方)支付10500元运费,小张也按要求把34吨猪肉从山东安全送到了重庆,完全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但周凯不仅不付钱,还把小张拉黑,这就是典型的“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小张就算真走法律程序,也能凭聊天记录、送货凭证等证据,要求周凯不仅要付清运费,还得赔偿自己在重庆吃泡面、睡车里的额外损失。 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周凯作为连接厂家、收货方和小张的中介,明明收了收货方包含运费的153000元货款,却故意拖着不付给小张,还拉黑对方试图赖账,这就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损害了小张的利益。 按这条规定,周凯不仅没资格要中介服务费,还得把拖欠的10500元运费乖乖给小张。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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