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被确诊艾滋病10年,可他却隐瞒妻子,谎称是肝病,夫妻生活一点防护都没有,男子犯了事被判刑,妻子探监时才得知真相,妻子崩溃了,去医院一检查,不幸中的万幸,她没被感染,妻子愤怒的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姻,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这天,王女士去探监丈夫,却发现一个让她天旋地转的真相。 说起王女士的丈夫李某,真是让她痛心不已,他不务正业,竟然胆大包天,以身试法,开了家赌场。 结果可想而知,虽然财源滚滚,但却不能光明正大,没高兴多久,双手就戴了一副银手镯。 虽然丈夫锒铛入狱,但王女士没想着跟他分道扬镳,一日夫妻百日恩,毕竟,李某铤而走险,也是想让他过上好日子。 王女士和李某结婚多年,可没生下一儿半女,丈夫之所以干这行,无非是想多挣点钱,然后跟她生儿育女,让老婆孩子过上衣食无忧的日子,虽然步入歧途。她怎么能离他而去呢? 王女士买了丈夫喜欢的吃喝,去探监,可她竟然得知李某患艾滋病已经10年之久,她顿时心跳加速,呆若木鸡。 也就是说,她和李某结婚时,他就被确诊了,可这么多年,李某把病情隐瞒了,李某确实每天都在吃药,可他说吃的是治疗肝病的。 更可恨的是,李某和她同房时,从来不做防护措施,她肯定也被感染了。 一想到这里,王女士就感到天旋地转,吓得不轻,怪不得丈夫不要孩子,不是怕给不了妻儿好的生活,而是因为这个原因! 面对妻子的质问,李某却不以为然。 他狡辩,虽然他被确诊了,但这么多年,一直在努力治疗,他的病情没有传染性,没必要告诉妻子,这也是他和妻子行夫妻之实不做防护的原因。 之所以隐瞒妻子,还不是因为在乎她,怕她知道实情,跟他离婚,他都是太在乎她了,才撒谎的。 王女士愤怒不已,赶紧去医院检查,结果让她如释重负,卸下了心头压着的一块大石头。 她何其不幸,嫁给了一个满嘴谎言,不负责任的男人,又何其幸运,竟然没被感染。 感觉被骗的好苦的王女士,一纸诉状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姻。 王女士认为李某故意隐瞒重大病情,导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嫁作他妇。 李某谎称肝病、无防护同房、隐瞒10年,每一点都触目惊心。所谓的“积极治疗”更是借口,本质是极端自私。 她要和这个下作的男人一刀两断,开始自己的新生活。请求法院判撤销婚姻,这不是离婚,是还给无过错的自己一个清白的身份。 因为李某的隐瞒,对王女士造成非常大的伤害,精神也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还好自己免疫力高,否则就得被感染。 王女士不能原谅,也不会和这个人再生活下去了。当机立断,果断弃之,这种人心隔肚皮的男人要他作什么?祸害人! 在王女士看来,艾滋病必须公开,否则就是对配偶和婚恋对象的不公平。事实证明,婚姻前的婚检,是必须的,更是不可缺少的! 太不道德了,居然十年不防护,艾滋病人这样做也真缺德,希望落后的法律能改进,希望法律能保护无辜的健康人。 我觉得,传染病机构还是有责任的,这种病国家在发药,应该是登记在册的,为什么连配偶都不知道?这是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隐私保护感觉就是一个笑话,在生命面前,对健康人来说就那么苍白吗? 有人去健康体检时,医生多抽了一个血,说是免费检查hiv,这个人问什么时间取报告?医生说不取,会电话告知,只有本人知道。忽然觉得好恐怖,如果周围有人得了这个病怎么办,有良心的会说,没良心的不害人吗?还有那种婚检,如果小情侣不能互相看到婚检报告,有病的把健康的传染了怎么办,生下的无辜的孩子怎么办?不怕全民皆病吗? 但不要谈艾色变,如果李某长期服用抗病毒药物治疗,体内检测不到病毒,那么就等于不传染。 所以,哪怕再过10年20年也一样不会传染,至于人家的隐私,法律都是有要求不能公开的,就好比你是一个癌症患者,你就要把你是癌症人写在脸上吗?女人可以选择离开,可以选择继续,都是她的权利。但是从主观上人家并没有恶意传染。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李某违反《民法典》的如实告知义务:艾滋病属于影响婚姻效力的“重大疾病”,涉及配偶健康权与婚姻选择权。 李某婚前未告知王某病情,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视为双方从未结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关系者。 李某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未将病情告知配偶,不仅侵害王某的知情权,还将其置于感染风险中,主观上具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既通过《民法典》保护了王某的婚姻自主权,也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强化了艾滋病感染者的告知义务。 判决警示:婚姻需以“坦诚”为前提,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法律不予保护。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云南,一男子被确诊艾滋病10年,可他却隐瞒妻子,谎称是肝病,夫妻生活一点防护都没
智胜盐究员
2025-10-20 09: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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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77xxx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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