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弟弟被捅哥哥持杀猪刀致2人死亡: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见弟弟被捅哥哥持杀猪刀致2人死亡!2023年10月7日傍晚,几句醉后的家人争吵,在三分钟内引爆了江西高安一个村庄邻里的冲突,最终导致三人死亡、三人重伤的惨剧!两年后,手持杀猪刀造成对方两人死亡的兰海军,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判决之下,兰海军家人却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兰海军的行为系保护家人生命安全而实施的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同时,他们质疑对方多人涉嫌持械行凶,造成兰海军的弟弟死亡却未有人被追诉。见弟弟被捅哥哥持刀致2人死亡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 在前述案件中,兰海军家人认为兰海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要分析该观点是否成立,首先应当明确正当防卫的条件。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一种虽然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却被阻却违法性的特殊情形,若是构成正当防卫,则不构成犯罪。 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五个条件: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限度、防卫对象、防卫意识。防卫起因,即有不法侵害发生。这里的不法侵害不仅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 防卫时间即要求防卫人必须在不法侵害开始以后以及结束之前进行反击。不法侵害开始,指的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法益已经面临紧迫的危险。而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指的是不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不致进一步扩大。 防卫限度指的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必要限度的认定,理论上有不同说法。具体如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等。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必需说,认为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所必需的,即认为其行为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 防卫对象指的是只能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正当防卫,而不能对其他人进行防卫。而防卫意识指的是防卫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正当防卫。当前,部分理论观点认为只要满足正当防卫的其它客观条件即属于正当防卫,有无主观防卫意识不影响正当防卫成立与否。 2.前述案件为何不构成正当防卫? 前述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兰海军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那么,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法院认为兰海军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首先,最为关键的一点是防卫时间的认定。在前述案件中,当兰海军持刀冲出家门时,杨家人已经后退,兰海军弟弟已经回屋。因此,法院认为,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兰海军不实行正当防卫危害结果不致进一步扩大。 另外,还有防卫限度的认定。法院认为,兰海军持刀连续捅刺受害人要害部位超出必要限度,属“逞凶斗狠”,因此本案在防卫限度上也不满足正当防卫的要求。 总的来说,本案悲剧发生完全起源于一个小误会。因为这样的小误会,3条鲜活的生命消逝,两个家庭完全破裂,实在令人痛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