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的妻子在酒店上班,去年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走了,认定工伤后,社保局把103万赔偿款打进了酒店的账户,然而,酒店给男子陆续打了40万后就没了下文,男子一问才知道,酒店竟私自挪用了这笔钱,可钱具体用在哪了呢?酒店负责人的解释让男子火冒三丈。 史先生的妻子在一家酒店上班,去年10月14号那天,妻子在下车途中,遭遇了严重的车祸。 在医院里,史先生守了妻子37天。这37天里,他几乎没好好合过眼,每天都在祈祷妻子能快点好起来。 他四处借钱,想给妻子用最好的药,找最好的医生。可命运就是这么残酷,尽管医生们尽了最大的努力,妻子还是没能挺过来,永远地离开了他。 那一刻,史先生觉得天都塌了,他不知道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 好在,妻子的死被认定为工伤。社保局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和计算,最终赔了103万。 这钱,是妻子用命换来的,史先生心里清楚,这钱对他们家来说意味着什么。 社保局那边直接把钱打到了妻子所在的酒店账户上,史先生就等着酒店再把钱打给他了。 然而,酒店收到赔偿款都过去1个月,史先生却只陆续收到了40万。 史先生就纳闷了,这钱到底去哪儿了呢?他跑去酒店问,这一问不要紧,差点把他气晕过去。 原来,酒店竟然把这笔钱挪用了! 史先生的母亲知道这件事后,整个人都崩溃了。她说,这可不是我们发财得来的钱啊,这是我儿媳用命换来的钱,他们凭啥昧下啊? 老人家整宿整宿地睡不着觉,一闭上眼睛,就是酒店昧钱的事。 史先生也是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自己一个普通人,没什么背景,也没什么关系,面对酒店这种大企业,根本就没有办法。 实在没辙了,他只好找来了记者,希望记者能帮他讨回一个公道。 记者跟着史先生来到了酒店,找到了酒店的负责人。 记者开门见山地问:这赔偿金都到账1个月了,怎么才给人家40万,剩下的钱去哪儿了? 酒店负责人一开始还支支吾吾的,后来才说,我们酒店账户有限额,一天只能转10万。 记者一听,就反驳道:那1个月工夫也应该转完了呀,怎么到现在还没转完呢? 负责人见瞒不住了,只好实话实说,说最近酒店有其他比较着急的款项要付,所以就没及时转。 史先生听了这话,自然是气得头顶冒烟。他怒怼道:你们酒店再着急,能有我们家着急吗?我妻子都没了,这钱是她用命换来的,你们怎么能这样呢? 酒店负责人见史先生情绪激动,赶紧说:我们已经给总公司汇报了这件事,你们放心,我们肯定会给的。 最后,酒店方最后签了个承诺书。承诺书上写着:经双方友好协商,剩余636420元公亡补偿金,会在自2025年11月12号起,每日向史先生支付10万,至20日完成全额支付。 有人说,这属于财物非法侵占罪吧?这公司应该算是犯法犯罪了吧?就协调承诺8日内完成支付就完了?啥事也没有? 最好不要打公司账户,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对方是人还是鬼,下一秒他想做什么,现在这种就是一个案例,公司不给你,你还得大费周折去要。 另外,是不是得让公司把利息也付一下?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酒店方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同时,该条例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并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社保局已将103万元工伤赔偿金直接拨付至酒店账户,根据规定,该笔资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专项支付范畴,其性质为“职工因工死亡后近亲属依法享有的法定待遇”。 酒店作为用人单位,仅承担代收转付义务,无权截留、挪用或延迟支付。 本案中,酒店仅支付40万元后擅自挪用剩余63.642万元用于其他经营用途,已构成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挪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强制性规定。 史先生及其家属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返还被挪用的63.642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同时可主张因酒店拖延支付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7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责令酒店限期改正,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272条,如果酒店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案中,酒店挪用金额达63.642万元,且已超过1个月未全额支付,如果经查证属实,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