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发现自己用的保温杯有疑似男性体液,于是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调取监控后报警。民警确定嫌疑人后再三要求,不得提前告诉嫌疑人。谁知当晚嫌疑人的领导就给女子打电话,要求女子撤案。遭到女子拒绝后,嫌疑人主动投案。事后,虽然嫌疑人受到处罚,可女子认为受到了伤害,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赔偿17060元。未果后女子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深圳新闻网)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于2011年入职某公司,任工程服务岗。 与女子在同一间办公室内还有几名同事,平时他们相处的还算融洽,结果后面发生的一件事,直接震碎了女子的三观。 2014年5月5日这一天,女子回到自己的位置上刚坐下,正准备拿起杯子去接水,突然闻到一股特别奇怪的味道。 女子还以为是自己的杯子脏了,于是便准备将杯子清理干净。 结果拿起来一看,发现杯子里竟有白色的液体。 女子又不是一个小姑娘,只看了一眼就断定这个不明液体是什么,于是连忙向公司领导报告。 在公司里竟然出了这种事情,这让公司领导感到面子上有些管不住,于是调取了当天的监控并打电话报警,请求派出所协助调查。 民警赶到现场之后,通过监控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不过由于当时张某并不在现场,民警再三要求,一定不能提前将这件事告诉张某,届时民警会直接对张某进行审问。 谁知在当天晚上,女子便接到了张某饿直属领导的电话。 对方称,自己已经和张某进行了沟通,张某也表示自己错了,希望女子能够撤案。 女子没有任何犹豫,便拒绝了对方的要求。 次日张某主动向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在事发当天,张某趁着办公室里没有人,先后三次将体液放置于女子的保温杯中,从而获得精神满足。 随后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系寻衅滋事,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处罚结果出来之后,女子认为这样的处罚实在太轻了,而且自己受到了张某以及公司的双重精神伤害。 而且经过这段事之后,女子的精神状态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已经无法正常在原公司工作。 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女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不过要求公司承担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7060元。 公司同意与女子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拒绝进行任何的赔偿。 多次沟通无果后女子先是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未果后又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无法进行预料以及有效的控制。 在事情发生之后,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故法院认为,关于女子的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要求公司进行赔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女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戈戈住金边
请注意文章的重点部分,在案件发生后公安人员到场掌握基本案情后,要求所有人员不得告知嫌疑人。然而嫌疑人的直接领导却和嫌疑人勾通,这样后果性质全变,对嫌疑人的处罚变得相应轻微。这是公司领导的违规,公司领导应该给予赔偿。
用户16xxx35 回复 11-21 12:46
当然有区别了,已经有证据了,第二天可以直接找他了,就不存在自首情节了。现在是有人通知他警方已经有证据了,他当然自首了。
正直的人 回复 11-21 12:33
自首和破案,性质不一样,处罚不一样,
红桃K
案发了还叫主动自首奇葩[打脸]还泄露案情有串拱嫌疑。
用户36xxx86 回复 11-21 10:51
这个倒是没问题!被强制措施以前主动投案而且主动交待全部犯罪事实都可以算自首!
用户80xxx45 回复 11-21 12:36
治安案件处理程序相对宽松,领导尝试调解虽然有法律上的瑕疵,但情理上也没多大问题,通过与对方协商可能能多拿几块钱,通过公安法院拿钱精神类赔偿更没几块钱。 钱和心里安慰的重点只能自行把握。
流年似水
超级变态!
用户10xxx50
嫌疑人是骨干岗位,相比女的能力强,能挽留人才就尽力
用户80xxx45 回复 蓝色的天 11-21 12:37
那是以后的事了,以后的事以后再说。
蓝色的天 回复 11-21 11:39
这样的人迟早把领导也卖了,你觉得呢。
可爱到膨胀
这种事评论区居然有人轻飘飘的就揭过 敢情不是发生在身上无所谓是吧。
重生之我在UC当水军 回复 11-21 10:14
嘻嘻。因为在uc~你懂的~娚人犯错就怀疑新闻是假的是编的,为娚人辩解然后模糊重点转移话题~女人犯错的话就从不管新闻真假,开骂就对了~混这么多年uc早看明白了~
用户80xxx45 回复 11-21 12:43
觉得恶心只能自行处理,处罚不够自行诉讼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自己到处宣扬给自己造成重大的心里压力,法律不会承认这种自行扩大的影响。
脱贫致富
为什么不向张某索赔反而向公司索赔,这不是搞错目标了吗
暗影中的叹息 回复 11-21 08:22
张某直属领导违反约定私下和张某通气,导致处罚过轻
遗失的扣子 回复 暗影中的叹息 11-21 12:53
这个本来也没多少处罚,7天变3天
路漫漫任我行
这事公司无则,坏就坏在小张身上。给小张带来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并导致小张无脸再在公司上班提出辞职。所以应有小张赔偿被害人10万元精神,辞职带来的损失费。
圆桌骑士 回复 11-21 09:53
怎么可能无责,打电话给女子,要求其撤诉,这明显参与进去了
lpr3876
又一个死不要脸,十几年前的事又开始翻出来。
用户16xxx63
做出如此肮脏龌龊之事,竟然不用负任何责任,甚至连道德遣责都没有,至少要赔保温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毕竟这事真的太恶心了!!!
极品
难道不液化,可能是口痰。
无尽的蓝 回复 11-21 10:23
嫌疑人都认了你还不认,也是服
落幕 回复 11-21 12:39
你是不是对监控有什么误解?
苔痕上阶绿
这是在公司发生的,为什么是个人行为?难道在公司里发生的意外也是个人行为?
半月方塘 回复 11-21 08:36
车祸也是高速的责任?失窃也是商场的责任?
路过
这样的人公司还保,不是业务能力特别出众,就是有领导把柄,而且还有脸在公司待下去,绝对是厚颜无耻之辈。
季风
变态、孬心眼、坏种、龌龊、心理阴暗,公司应该开除他,再给他行政和经济处罚。不然,他死不改悔,说不定又孬心复发,再去恶心他人。
因此而止
哪家公司?违法向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人应该严厉处理!
孙权
吐痰鼻涕放进女人杯子里太不文明并且易传染病
不知不觉徐竹福
事实证明公司领导人品也是极差的人种
用户11xxx28
应该罚他们钱!要不然还会做恶!
我本轻狂
这种事情就大胆承认,我就是看你不顺眼,给你杯子里加点料。你去报警吧! 这种事最多就是治安拘留,性骚扰都算不上。只要不是投毒,给别人杯子里来两口谈的事太多了!
拭目
公司这种事情都不想声张,留肯定是不会留的,其他员工咋看
高歌
扯淡,警察在监控里已经断定了嫌疑人,为啥不立即带走嫌疑人调查,还嘱咐公司领导不得告诉嫌疑人?虽然嫌疑人不在,不会等他吗?不论嫌疑人还是公司都得对女子进行赔偿 !
用户89xxx90
昨晩的
江小鱼
这个直接状告猥亵罪啊
傅唐火
作的人,结局就该这样。
蜉蝣
故事会
雪在烧
把做案工具毁掉就原谅他
穷则兼济天下
应该找液主赔偿!
用户10xxx07
再确定嫌疑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抓住嫌疑人 ,还给他留时间呢?要是重大嫌疑人,这不是明摆着给他逃跑的时间吗?
耶路撒冷
寻衅滋事?
用户88xxx96
公司倒霉了
用户11xxx37
球给他割半个……化学阉割……这不就是行了吧
昵称不能改
AI写作文,没有人的味!
台湾舰
公司领导做的???
香烟抽寂寞
向被告提出精神赔偿才对,找公司,感觉不太对
消防设施操作员
表态严惩不贷
苍穹士
什么公司啊,这种理亏的事情,1.7万都给不了吗?
用户10xxx25
屁股决定脑子,谁是下一个?
用户88xxx63
这女的就是敲诈!运离这种渣女,满脑子都是赔偿?应送去缅北天天淘金!
JIE 回复 11-21 09:49
这三观也是够够的! 你爸妈知道么?
pc2boy
随便有人编,反正有人信。
手持式喷筒
性变态
一片天
这男人这么恶心的么
zzfcxr
告上法庭,就知道结局了
用户11xxx0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无法进行预料以及有效的控制。 那它喵要这11条有个屁用
用户10xxx79
男的这么变态?
用户17xxx68
奇葩
一米阳光
特珠液体又不是毒药,好象不是犯罪吧?
用户43xxx99
这个犯了什么法?投毒?猥亵?破坏他人物品?
风语者
犯罪?
走遍china
难怪有些女子无端怀上
猴年请叫我孙大圣剩胜
姐妹们合法怀孕就把路走窄了,小兄弟在职场上违法犯罪再多也不会把路走窄,知道以后该怎么做了吧?宁愿犯罪也不要怀孕[大笑][大笑][大笑]
用户17xxx49
嫌疑人赔女人一个新杯子,问题不就解决了吗????
99
那么喝下去了2次?
绒绒
女子应该说身体不适,怀疑以前也被投毒过,要求去医院检查,然后各种检查都上一遍,先赚一个免费体检,在查出抑郁症,要求赔偿,这样还能拿点。最后像这种追求精神愉悦的,只给他罚这一点,他一点也不会怕,以后估计会犯罪升级
天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案件中的寻衅滋事,拘留时间起步就是五日,怎么可能拘留三天?瞎编。
BHT
嫌疑人说:看到你身子这么弱,我只是想给你补补。
老张
这的确很难重判…
柳暗花明
以后都没法喝水了,喝哪个都不放心啊!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
那位尊敬的公司领导,按肇事逃逸规则,负这次事件的全责吧
天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案件中的寻衅滋事,拘留时间起步就是五日,怎么可能拘留三天?瞎编。
难忘绥德
够矫情!
冰凉酒 回复 11-21 08:39
上网就会发现什么恶臭的东西都会冒出来
聆听 回复 冰凉酒 11-21 11:53
确实,也不知道他们发现自己正在腐烂的事实没有
天涯 深刀客
人才啊保温杯都能撸
一小刀
在事发当天,张某趁着办公室里没有人,先后三次将体液放置于女子的保温杯中,从而获得精神满足。 先后三次,精神满足
用户13xxx81
直接还是间接
用户17xxx02
公安?!
qoyiwy
嫌疑人变态及时性了,三观不正断绝三代![哭笑不得]
小楼花雨
公司确实无需担责,因为取证阶段,公司完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迅速锁定了嫌疑人,从公司角度来说已经尽到了责任。但是,在公安机关再三要求保密的情况下,公司领导因个人徇私提前告知了嫌疑人,虽然后果不严重,但这已经涉嫌违法了。所以需要索赔的话,索赔对象应该是公司领导而不是公司。